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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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格局风貌

3.2.1 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加强城垣轮廓、历史轴线、河湖水系、街巷肌理、重要节点等空间特征的保护和延续。
3.2.2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和延续历史风貌特色,严格控制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
3.2.3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重要的视线通廊,并对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进行严格控制。
3.2.4 历史城区应保护和延续具有历史意义的空间场所和标志物。
条文说明
3.2.1 我国古代城市营建尊崇礼制、讲究秩序,同时又因地制宜、顺应自然环境,创造了大量和而不同、多样统一的传统城市格局特色。历史城区的空间尺度、城垣轮廓、历史轴线、河湖水系、街巷肌理以及重要节点是城市格局特色的重要载体,是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的关键要素,应提出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3.2.2 历史风貌是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重要体现,应针对历史城区的历史风貌特征,在更新改造、建设中控制和引导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强化历史城区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文脉延续性和风貌整体性。
3.2.3 为了保护整体上的视觉关联性,历史文化名城内应对重要的视线通廊进行保护,尤其需要严格控制视线通廊范围内的建筑高度。
3.2.4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历史城区内大多保留了部分具有典型历史意义的空间场所、标志物等,它们是历史文化名城价值和特色的重要载体,需要有效保护和延续,保证历史文脉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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