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1 保护重点

7.1.1 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均应进行保护,应加强保护修缮和日常保养维护,维护历史建筑的主要特征,不应破坏或遮挡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
7.1.2 历史建筑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应与历史建筑的传统形式、色彩、材质等相协调。
7.1.3 在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应结合实际使用需求有效提升历史建筑在消防安全、无障碍、节能等方面的性能。
条文说明
7.1.1 应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明确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是首要工作,历史建筑的保护重点是能够核心价值的要素,主要包括有价值的立面外观、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特色装饰等。
7.1.2 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历史建筑所开展的加建改建活动应该以保护核心价值载体为基础,不得破坏其传统形式和外观特征。
7.1.3 在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应当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进行适宜性改造,完善消防、抗震、无障碍和节能等方面的性能,使其发挥更大的使用价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