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7.2 环境保护

17.2.1 海水水质、沉积物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上工程施工产生的废水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 4914执行;

    2 施工和运维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应分类收集储存,处置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的规定;

    3 海上升压站应配备油污水收集储存设施,就地处理排放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上岸处理应移交相应的资质单位。海上升压站宜配备检修人员生活污水收集储存设施,上岸后应移交相应的资质单位处理后达标排放;

    4 工程抛填填充物中物质成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围填海工程填充物质成分限值》GB 30736的规定。

17.2.2 海上风力发电场总体布置及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基础结构形式应满足海洋水文动力、地形地貌及冲淤环境的保护要求。

17.2.3 海上风力发电场海洋生态保护设计应按照避让、减缓、恢复、补偿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上风力发电场选址和海底电缆路径应避让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当不能避让时,应进行专题论证;

    2 减缓措施设计宜包括施工船舶航行时段及航线的优化和施工期、运行期船舶及海上升压站的溢油风险控制措施等;

    3 生态恢复措施设计宜包括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基础周边和海底电缆上部海底生境保护与修复措施等;

    4 补偿措施设计宜包括海洋生物人工增殖放流措施、增设人工鱼礁措施和生境异地补偿措施等。

17.2.4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采取降低鸟类与风电机组相撞概率的防护措施。

17.2.5 在海洋生态敏感区宜采取具有电磁屏蔽效果的海底电缆。

17.2.6 声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及对水下噪声敏感程度高的海域进行工程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降噪措施;

    2 声环境敏感目标附近的风电机组运行产生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17.2.7 固体废弃物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运行维护中产生的漂浮物、塑料制品等固体废弃物不应弃置入海;

    2 海上升压站事故油应回收;

    3 海上升压站产生的油渣、油垢等危险废弃物应移交资质单位处理。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