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
3.3.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目的、检测项目、建筑结构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用的检验、测试、观测和监测等方法。
3.3.2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宜选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直接测试方法;当选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间接测试方法时,宜用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对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进行修正。
3.3.3 直接测试方法对间接测试方法的修正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3.3.4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当检测和评定为同一机构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
2 扩大第1款方法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
3 调整第1款操作措施的检测方法;
4 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方法。
3.3.5 当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间接测试方法且该方法已经超出了适用范围或对检测操作进行调整时,应采用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对间接测试方法的测试结果进行验证或修正。直接测试方法对间接测试方法的验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3.3.6 调整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操作措施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检测操作的检测细则;
2 检测单位应事先告知委托方。
3.3.7 采用自行开发或引进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方法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应具有工程检测实践经验;
2 该方法应事先与已有成熟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3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
4 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细则。
3.3.8 建筑结构检测宜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检测项目的特点综合下列方式确定检测对象和检测的数量:
1 全数检测方案;
2 对检测批随机抽样的方案;
3 确定重要检测批的方案;
4 确定检测批重要检测项目和对象的方案;
5 针对委托方的要求采取结构专项检测技术的方案。
3.3.9 下列项目的核查检查宜采取全数检测方案:
1 结构体系的构件布置和重要构造核查;
2 支座节点和连接形式的核查;
3 结构构件、支座节点和连接等可见缺陷和可见损伤现场检查;
4 结构构件明显位移、变形和偏差的检查。
3.3.10 检测批的计数检测项目宜按表3.3.10规定的数量进行一次或二次随机抽样。
表3.3.10 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注:1 检测类别A适用于一般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一般项目检测;
2 检测类别B适用于主控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重要项目检测;
3 检测类别C适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质量检测或复检;可用于存在问题较多既有结构的检测。
3.3.11 检测批构件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检测批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和平均值的抽样数量应满足本标准关于推定区间的限制要求。
2 当不能满足推定区间的限制要求时,可进行单个构件材料强度的推定。
3 构件材料强度的测区或取样位置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构件上。
3.3.12 检测批材料性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性能检测的取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样取样的组数应根据检测的需要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2)每组试样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试样的取样位置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结构构件上。
2 材料性能的无损检测测区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构件上,检测数量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也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3.3.13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将存在下列问题的检测批确定为重要的检测批:
1 有质量争议的检测批;
2 存在严重施工质量缺陷的检测批;
3 在全数检查或核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检测批。
3.3.14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将存在下列问题的构件确定为重要的检测批或重点检测的对象:
1 存在变形、损伤、裂缝、渗漏的构件;
2 受到较大反复荷载或动力荷载作用的构件和连接;
3 受到侵蚀性环境影响的构件、连接和节点等;
4 容易受到磨损、冲撞损伤的构件;
5 委托方怀疑有隐患的构件等。
3.3.15 当为下列情况时,检测对象可以是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但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1 委托方指定检测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3.3.16 建筑结构的全数检查或核查发现委托项目以外的问题时,应通过协商调整检测项目和检测批的检测对象。
3.3.17 建筑结构检测应针对结构存在的问题选择适用的结构层面的检测技术。
- 上一节:3.2 检测工作基本要求
- 下一节:3.4 结构和构件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