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60-2012
6.4 行包用房
6.4.1 交通客运站行包用房应根据需要设置行包托运厅、行包提取厅、行包仓库和业务办公室、计算机室、票据室、工作人员休息室、牵引车库等用房。
6.4.2 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应分别设置行包托运厅、行包提取厅,且行包托运厅宜靠近售票厅,行包提取厅宜靠近出站口;三、四级交通客运站的行包托运厅和行包提取厅,可设于同一空间内。
6.4.3 行包托运厅应留有设置安全检测设备的位置和电源,并应就近设置泄爆室或泄爆装置。
6.4.5 行包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港口客运站行包用房的使用面积,按设计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时,国内每人宜为0.1m²,国际每人不宜小于0.3 m²;
2 行包仓库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 行包托运与提取受理处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5m;受理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台面材料应耐磕碰;
4 行包受理口应有可关闭设施;
5 有机械作业的行包仓库,应满足机械作业的要求,其门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3.0m;
6 行包仓库应有利于运输工具通行和行包堆放;
7 不在同一楼层的行包用房,应设机械传输或提升装置;
8 国际客运的行包用房应独立设置,并应有海关和检验检疫监控设施及业务用房;
9 行包仓库应通风良好,并应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6.4.2 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应分别设置行包托运厅、行包提取厅,且行包托运厅宜靠近售票厅,行包提取厅宜靠近出站口;三、四级交通客运站的行包托运厅和行包提取厅,可设于同一空间内。
6.4.3 行包托运厅应留有设置安全检测设备的位置和电源,并应就近设置泄爆室或泄爆装置。
6.4.5 行包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港口客运站行包用房的使用面积,按设计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时,国内每人宜为0.1m²,国际每人不宜小于0.3 m²;
2 行包仓库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 行包托运与提取受理处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5m;受理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台面材料应耐磕碰;
4 行包受理口应有可关闭设施;
5 有机械作业的行包仓库,应满足机械作业的要求,其门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3.0m;
6 行包仓库应有利于运输工具通行和行包堆放;
7 不在同一楼层的行包用房,应设机械传输或提升装置;
8 国际客运的行包用房应独立设置,并应有海关和检验检疫监控设施及业务用房;
9 行包仓库应通风良好,并应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条文说明
6.4.1 本条规定了行包用房的基本组成。经调查,近年来随着物流业的发展,旅客行包托运量减少,行包用房的组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6.4.2 托运与提取均为处理旅客行包的过程,一、二级站行包进出量较大,分别设置是有利营运管理,其他站级如能合并,无论对空间利用、提高劳动效益均是有利的。行包为随旅客出行的物品,托运用房靠近售票处,方便旅客购票后托运;行包提取用房布置在出站口附近,方便旅客提取。
6.4.4 行包在站内的运输工作量较大,劳动强度也较大,一、二级港口客运站考虑机械化转运(如皮带运输、叉车搬运等),可以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
6.4.5 本条规定了行包用房的设计要求。
1 港口客运站行包用房使用面积的确定。根据对13个港口客运站行包用房使用情况调查,普遍反映国内客运行包托运量随着物流、配货业的发展呈下降的趋势,致使行包用房使用面积过剩,行包用房人均使用面积由原规范每人不小于0.3㎡改为0.1㎡是适宜的。国际货运行包托运量较大,根据几个沿海有国际航运业务的港口的调查,普遍每人不小于0.3㎡。其行包托运厅、行包提取厅、行包托运、提取仓库的使用面积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汽车客运旅客行包多自行携带,汽车客运站的行包托运大多独立经营,行包数量与旅客人数并无直接关联,难以形成统一的与面积相关的数据,所以在本次规范编制中汽车客运站行包用房仍保留,但不作具体的数据控制。
3 本款的规定是便于旅客出入及自行托取方便,并按人体尺度及旅行包规格确定受理柜台面的高度。
8 出境旅客的行包需经联检后方可进入行包房,为避免与国内行包混杂,必须单独设置。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还需要设置海关和检验检疫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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