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60-2012
6.6 服务用房与附属用房
6.6.1 站房内应设置旅客服务用房与设施,宜有问讯台(室)、小件寄存处、自助存包柜、邮政、电信、医务室、商业服务设施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问讯台(室)应邻近旅客主要出入口;问讯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²,问讯台(室)前应有不小于8.0m²的旅客活动场地;
2 小件寄存处应有通风、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3 一、二级交通客运站站房内应设医务室;医务室应邻近候乘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²;
4 站房内可根据需要设置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6.6.2 站房内应设厕所和盥洗室,并应设无障碍厕位,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宜设无性别厕所,并宜与无障碍厕所合用。一、二、三级交通客运站工作人员和旅客使用的厕所应分设,四级及以下站级的交通客运站,工作人员和旅客使用的厕所可合并设置。
6.6.3 旅客使用的厕所及盥洗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应设前室,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应单独设盥洗室,并宜设置儿童使用的盥洗台和小便器;
2 厕所宜有自然采光,并应有良好通风;
3 厕所及盥洗室的卫生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有关规定。
4 男女旅客宜各按50%计算,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宜设置儿童使用的盥洗台和小便池。
6.6.4 一、二级交通客运站的厕所宜分散布置,候乘厅内厕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6.6.5 对于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厕所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6.3和6.6.4条的规定外,还应在旅客出站口处设厕所,洁具数量可根据同时到站车辆不超过四辆确定。
6.6.6 交通客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设备用房、维修用房、洗车台、司乘休息室和职工浴室、食堂、仓库等附属用房,其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6.7 有噪声和空气污染源的附属用房,应设置防护措施。
6.6.8 汽车客运站维修用房应按一级维护及小修规模设置。维修用房场地宜与城镇道路直通,并应与站场之间有隔离设施。
1 问讯台(室)应邻近旅客主要出入口;问讯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²,问讯台(室)前应有不小于8.0m²的旅客活动场地;
2 小件寄存处应有通风、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3 一、二级交通客运站站房内应设医务室;医务室应邻近候乘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²;
4 站房内可根据需要设置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6.6.2 站房内应设厕所和盥洗室,并应设无障碍厕位,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宜设无性别厕所,并宜与无障碍厕所合用。一、二、三级交通客运站工作人员和旅客使用的厕所应分设,四级及以下站级的交通客运站,工作人员和旅客使用的厕所可合并设置。
6.6.3 旅客使用的厕所及盥洗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应设前室,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应单独设盥洗室,并宜设置儿童使用的盥洗台和小便器;
2 厕所宜有自然采光,并应有良好通风;
3 厕所及盥洗室的卫生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有关规定。
4 男女旅客宜各按50%计算,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宜设置儿童使用的盥洗台和小便池。
6.6.4 一、二级交通客运站的厕所宜分散布置,候乘厅内厕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6.6.5 对于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厕所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6.3和6.6.4条的规定外,还应在旅客出站口处设厕所,洁具数量可根据同时到站车辆不超过四辆确定。
6.6.6 交通客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设备用房、维修用房、洗车台、司乘休息室和职工浴室、食堂、仓库等附属用房,其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6.7 有噪声和空气污染源的附属用房,应设置防护措施。
6.6.8 汽车客运站维修用房应按一级维护及小修规模设置。维修用房场地宜与城镇道路直通,并应与站场之间有隔离设施。
条文说明
6.6.1 本条规定了旅客服务用房与设施的内容。
1 问讯台(室)应设在旅客容易发现的地方,如邻近主要出入口处,更为直接、方便地为旅客服务。结合客运站的服务设施,可以采用问讯台或问讯室的方式设置。问讯台(室)前的8.0㎡面积是旅客聚集等候问讯所必需的面积。
3 一、二级交通客运站旅客及工作人员较多,应设医务室。其使用面积按一位医务人员处理日常医务工作所需陈设的最小面积计算。
4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是指设在旅客站房范围内,为方便及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专为候乘旅客服务的小型超市、商店、餐饮、书报杂志、娱乐等设施。站房内不能设置大型的商业设施(包括大型的零售、餐饮、娱乐等),是因为客运站为人员密集的场所,这些设施在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会危及整个站房的安全。
6.6.3 本条规定了厕所、盥洗室的设计要求。
1 前室的设置是根据文明、卫生的要求考虑的,使厕所与其他空间有所缓冲,前室也可设置一些必要的洗手盆,设洗手盆的前室不能视为盥洗室,一、二级站应按规定另设盥洗室。
2 明确厕所宜有自然采光,不能置于暗室用人工照明,至于通风,这里提的是良好通风,即自然通风或其他形式通风均可,应注意不要将异味串入其他空间。
3 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的第3.2.6条对公共交通建筑内为顾客配置的卫生设施数量做了明确规定。汽车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站内为旅客配置的厕所按此执行。当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修订后,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4 经调查,前期建成的一些交通客运站其厕所男、女旅客比例已不能满足当前的使用要求,为此调整了男、女旅客的比例为各50%;当母婴候乘厅设有专用厕所时,应扣除其数量;
6.6.4 部分交通客运站使用面积较大,旅客分散,流线复杂,如果集中设置过大的厕所,因服务半径不合理,达不到方便旅客的要求,而且在卫生、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便。所以一、二级站的厕所应酌情合理分散设置,并规定了最大服务半径。
6.6.5 汽车客运站在出站口设置厕所是为了方便旅客。
6.6.6 本条规定了设备用房的组成。交通客运站设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6.6.7 有噪声和空气污染源的附属用房会造成对主体建筑的环境污染,所以应对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6.8 维修车间设置规模及包括内容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维修车间与站场虽然有业务联系,但工作内容是不同的,为了各自的安全生产,应该有所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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