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60-2012
9.3 电气
9.3.1 交通客运站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9.3.2 交通客运站的用电负荷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9.3.2的规定。
9.3.3 交通客运站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9.3.4 交通客运站的检票口、售票台、联检工作台宜设局部照明,局部照明照度标准值宜为500lx。
9.3.5 交通客运站应设置引导旅客的标志标识照明。
9.3.6 交通客运站站场车辆进站、出站口宜装设同步的声、光信号装置,其灯光信号应满足交通信号的要求。
9.3.7 交通客运站站场内照明不应对驾驶员产生眩光,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不应大于15%。
9.3.8 交通客运站站内应设置通信、广播设备。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应设置专用通信网络机房及信息显示系统,并宜设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室内移动覆盖系统。其余站级交通客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
9.3.9 候乘厅和售票厅内宜设交互式旅客信息查询系统。
9.3.10 交通客运站站场具有一个以上车辆进站口、出站口时,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及出站口。
9.3.11 交通客运站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9.3.12 交通客运站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港口客运站站房的防雷设计类别不应低于三类。
9.3.2 交通客运站的用电负荷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9.3.2的规定。
表9.3.2 负荷的分级
9.3.4 交通客运站的检票口、售票台、联检工作台宜设局部照明,局部照明照度标准值宜为500lx。
9.3.5 交通客运站应设置引导旅客的标志标识照明。
9.3.6 交通客运站站场车辆进站、出站口宜装设同步的声、光信号装置,其灯光信号应满足交通信号的要求。
9.3.7 交通客运站站场内照明不应对驾驶员产生眩光,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不应大于15%。
9.3.8 交通客运站站内应设置通信、广播设备。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应设置专用通信网络机房及信息显示系统,并宜设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室内移动覆盖系统。其余站级交通客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
9.3.9 候乘厅和售票厅内宜设交互式旅客信息查询系统。
9.3.10 交通客运站站场具有一个以上车辆进站口、出站口时,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及出站口。
9.3.11 交通客运站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9.3.12 交通客运站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港口客运站站房的防雷设计类别不应低于三类。
条文说明
9.3.2 本条明确规定了交通客运站用电负荷的分级,消防用电负荷分级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国际客运站供电负荷等级未作规定,但在设计时要注意安检和联检设备用电负荷的要求。
9.3.3 明确照明分类、有利设计、方便使用。
9.3.4 售票工作台等处增设局部照明是为了迅速、准确看清票据、钱款、证件等,提高工作效率。照度标准值(500lx)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要求确定的。
9.3.5 设置合理引导旅客的标志标识照明的目的是帮助旅客完成连贯、完整的活动,并帮助旅客方便迅速确定环境,引导旅客方便、快捷地到达所需之处。
9.3.6 车辆进站、出站口与城市道路或人行道有交汇点,为了安全应设同步声、光信号,并应符合交通信号的规定。
9.3.7 为驾驶员安全行车创造必要条件。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15%是根据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中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对支路要求而确定的。
9.3.8 通信、广播设备是交通客运站必要设施,其设备种类、数量及功能要求应与站级规模相适应。
一、二级交通客运站站务工作量较大,宜在售票、检票、行包、通信、显示、结算、调度等部位设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等终端。其余站级可根据需要设置。
9.3.12 港口客运站位于江、河、湖、海岸边,雷电活动较频繁,因此要求各站级港口客运站均设防雷保护是必要的。
汽车客运站防雷设计应根据当地气象部门有关雷暴参数对建筑物进行防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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