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 TB10020-2017
2 术语
2.0.1 隧道群 tunnel group
相邻隧道洞口间距小于一列旅客列车长度的一组隧道。
2.0.2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 emergency rescue station in tunnel
设置在隧道内,满足着火列车停靠、人员疏散及救援的站点。
2.0.3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 emergency rescue station between continuous tunnel portals
设置在隧道群明线及洞口段,满足着火列车停靠、人员疏散及救援的站点。
2.0.4 紧急出口 emergency exit
设置在隧道内,供事故列车内人员直接疏散到隧道外的坑道。
2.0.5 避难所 refuge
设置在隧道内,供事故列车内人员临时避难,并能疏散到隧道外的坑道。
2.0.6 疏散通道 evacuation walkway
隧道内纵向贯通设置,供人员应急疏散的通道。
2.0.7 横通道 passage-way
连接两座并行隧道或隧道与平行导坑,供人员应急疏散的通道。
2.0.8 防灾通风 ventil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为满足着火列车人员安全疏散及救援所进行的供风、排烟。
2.0.9 必需安全疏散时间 required safety egress time
从着火列车停车开始到列车中所有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所需的时间。
2.0.10 可用安全疏散时间 available safety egress time
从着火列车停车开始至火灾发展到对人员安全构成危险所需的时间。
条文说明
2.0.1 当隧道间洞口间距过小、不具备事故列车停靠后安全疏散要求时,需要按一个长隧道进行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
日本为了预防长大隧道内的列车火灾事故,在修建新干线过程中,将明线小于400m的相邻隧道设定为1个火灾对策分区,统一设置相应的火灾对策措施。欧盟委员会条例NO1303/2014《关于欧盟铁路系统“铁路隧道安全”相关的互通性技术规范》认为两个或者更多的连续隧道应被视为一个隧道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1)隧道间露天区域长度>列车长度最大值+100m。
(2)隧道间露天区域面积和轨道情况能够满足乘客从列车疏散到安全区域,这个安全区域能容纳满载列车的所有乘客。
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研究认为,隧道群明线长度的划分标准为是否能容纳一列旅客列车停靠,保证人员能够进行有序的疏散,而不受火灾的影响。故确定洞口间距小于一列客车长度的相邻隧道,称为隧道群。
我国铁路旅客列车编组的最大长度为SS9单机牵引20辆车,L=26.6×20+22=554(m)。对于仅运行动车组的线路,其编组的最大长度为CRH1E/CRH1B(1E头型):428.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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