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 TB10020-2017
6.2 疏散模式及标准
6.2.1 疏散模式应包括火灾工况下紧急救援站停车疏散模式和列车故障工况下隧道内停车疏散模式。
6.2.2 火灾工况下停车疏散应采用隧道内紧急救援站停车疏散或隧道口紧急救援站停车疏散。
6.2.3 列车故障工况下停车疏散可通过洞口、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避难所、横通道等进行疏散。
6.2.4 紧急救援站停车疏散路径不宜直接跨线、穿越火源。
6.2.5 可用安全疏散时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特征高度2.0m处,烟气温度不超过60℃。
2 隧道内特征高度2.0m处,可视度不小于10m。
条文说明
6.2.5 可用安全疏散时间的主要影响因素有:辐射热、对流热、可视度、毒性等。综合分析辐射热、对流热对人体耐受时间的影响,可视度对人员确定逃生路径和反应时间的影响,毒性(以CO的体积分数为主要定量判定指标)对人体的影响,并参考美国消防协会标准《Standard for Fixed Guideway Transit and Passenger Rail Systems》、世界道路协会标准《Fire and Smoke Control in Road Tunnels》以及《中国消防手册(第三卷)-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筑防火设计》(郭铁男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等规范或文献的规定,确定可用安全疏散时间的判定标准为:
1 隧道内特征高度2m处,烟气温度不超过60℃。
2 隧道内特征高度2m处,可视度不小于10m。
满足以上任意一项,即可作为隧道火灾的可用安全疏散时间。人眼特征高度一般取1.6m~1.7m,这里取为2m是参考了欧洲防灾工程设计经验,考虑一定的安全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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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 上一节:6.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6.3 安全疏散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