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4.5 制动系统
4.5.1 Cj型车辆应采用微机控制的制动系统,并应具备电制动、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磁轨制动等制动方式。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动能力,在牵引供电中断或电制动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应有足够能力使列车安全停车。
4.5.2 车辆空气制动系统应由风源系统、常用制动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放制动系统组成,并应包括指令装置、电气及空气控制装置、执行操作装置、自诊断装置。
4.5.3 制动系统应能根据车辆载荷自动调整制动力大小,并应具有空车保证和重车限制功能。
4.5.4 常用制动宜使用电制动,紧急制动应为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电制动与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应能协调配合,并应具有冲击率限制。当电制动力不足时,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应按总制动力的要求补充不足的制动力。
4.5.5 当列车出现意外分离等严重故障影响列车安全时,应能立刻自动实施紧急制动。
4.5.6 车辆在实施电制动再生制动时,制动能量应能被其他列车吸收,吸收不足部分应由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吸收,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不宜随车设置。
4.5.7 Cj型车辆应具有安全制动功能。
4.5.8 停放制动系统应保证在线路最大坡道、列车在最大载荷情况下施加停放制动不会发生溜车。
4.5.9 基础制动宜采用盘形制动装置或单元式踏面制动装置。
4.5.10 电制动、空气制动和液压制动应具有防滑功能。根据不同的使用环境,可增加手动或自动撒沙功能。
4.5.11 列车制动系统应具有保持制动功能。
4.5.2 车辆空气制动系统应由风源系统、常用制动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放制动系统组成,并应包括指令装置、电气及空气控制装置、执行操作装置、自诊断装置。
4.5.3 制动系统应能根据车辆载荷自动调整制动力大小,并应具有空车保证和重车限制功能。
4.5.4 常用制动宜使用电制动,紧急制动应为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电制动与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应能协调配合,并应具有冲击率限制。当电制动力不足时,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应按总制动力的要求补充不足的制动力。
4.5.5 当列车出现意外分离等严重故障影响列车安全时,应能立刻自动实施紧急制动。
4.5.6 车辆在实施电制动再生制动时,制动能量应能被其他列车吸收,吸收不足部分应由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吸收,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不宜随车设置。
4.5.7 Cj型车辆应具有安全制动功能。
4.5.8 停放制动系统应保证在线路最大坡道、列车在最大载荷情况下施加停放制动不会发生溜车。
4.5.9 基础制动宜采用盘形制动装置或单元式踏面制动装置。
4.5.10 电制动、空气制动和液压制动应具有防滑功能。根据不同的使用环境,可增加手动或自动撒沙功能。
4.5.11 列车制动系统应具有保持制动功能。
条文说明
4.5.7 安全制动是介于常用制动和紧急制动之间的制动,是可缓解的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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