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4.7 空调与供暖装置
4.7.1 车辆的空调制冷能力,宜满足在环境温度为33℃时,车内温度不高于28℃±1℃,相对湿度不超过65%的要求。
4.7.2 当客室内采用空调系统时,其新风口和风道设置应确保制冷效果及乘客舒适性的要求,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³/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当客室内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³/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
4.7.3 当司机室采用空调时,新风量不宜少于人均30m³/h。
4.7.4 用于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空调应有制热功能,当空调制热能力不足时应另设供暖设备,运行时应能维持客室温度不低于10℃、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4℃的要求。
4.7.5 当采用车载储能装置为车辆供电时,储能装置容量应计及空调能耗。
4.7.2 当客室内采用空调系统时,其新风口和风道设置应确保制冷效果及乘客舒适性的要求,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³/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当客室内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³/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
4.7.3 当司机室采用空调时,新风量不宜少于人均30m³/h。
4.7.4 用于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空调应有制热功能,当空调制热能力不足时应另设供暖设备,运行时应能维持客室温度不低于10℃、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4℃的要求。
4.7.5 当采用车载储能装置为车辆供电时,储能装置容量应计及空调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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