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2 基本技术参数

7.2.1 工字轨宜设置1∶40轨底坡,有轨顶坡的槽型轨不设轨底坡。
7.2.2 曲线地段轨距加宽量应根据车辆走行部位参数和通过要求确定。加宽值应在缓和曲线全长范围内递减,无缓和曲线或其长度不足时,应在两侧直线段递减,轨距递减率不宜大于2‰,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
7.2.3 曲线超高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超高值(mm);
    V——列车通过圆曲线平均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7.2.4 曲线超高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曲线最大超高应采用120mm;未被平衡超高允许值宜为75mm,困难条件下可为90mm。
    2 有砟轨道应按全超高方式设置曲线超高。地面线及高架线宜按全超高方式设置曲线超高,地下线无砟轨道宜按半超高方法设置曲线超高。
    3 超高顺坡率不宜大于2‰,困难地段不宜大于2.5‰,曲线超高值应在缓和曲线内递减,无缓和曲线或其长度不足时,应在直线段递减。
7.2.5 扣件铺设数量在正线及配线、试车线宜为1520对/km~1680对/km,在车场线宜为1440对/km。扣件刚度或间距变化处宜设置过渡段。
7.2.6 轨道结构高度不宜小于500mm,绿化地段应结合绿化要求进行道床形式设计。
条文说明
7.2.3 根据列车通过曲线时的平衡离心力、并考虑两股钢轨垂直受力均匀等条件计算曲线超高。
7.2.4 根据最高行车速度、车辆性能、轨道结构稳定性和乘客舒适度确定最大超高为120mm。按满足舒适度要求,困难情况下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取0.6m/s²,欠超高90mm。困难情况下超高顺坡率控制在2.5‰,以有效控制曲线减载率。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