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5 人行天桥和地道

9.5.1 车站设置的人行天桥和地道应与市政道路的天桥和地道结合设置。
9.5.2 人行天桥和地道宜采用楼梯直接上下或楼梯、自动扶梯兼有的上下方式。
9.5.3 楼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梯段的总净宽应大于人行天桥或地道净宽的1.2倍,且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8m。设置自动扶梯时,楼梯梯段的总净宽应包含自动扶梯的宽度。
    2 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应小于0.26m,高度不应大于0.17m。
    3 当梯段高差大于或等于3m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5m。
    4 梯段两侧应设扶手,当梯段的宽度大于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9.5.4 自动扶梯的倾角不应超过30°,运输速度宜采用0.65m/s,有效净宽应大于0.65m。
9.5.5 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净宽,应根据超高峰小时单侧最大上、下车设计客流量及其通行能力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3m。人行天桥或地道的通行能力为2400人/(h·m)。
9.5.6 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净高不宜小于2.4m。
9.5.7 人行天桥底至轨面的高度应满足车辆和设备限界的要求。
9.5.8 人行天桥设置的栏杆和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条文说明
9.5.1 车站和道路的人行天桥和地道,统一综合设置可以节省投资,提高利用率。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