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7.5 综合维修中心

17.5.1 综合维修中心功能应满足全线路基、轨道、桥涵、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和检修的需要。
17.5.2 综合维修中心宜设于修车场的场地内,并可分别在相关的停车场设维修工区或维修组。
17.5.3 综合维修中心的供电、供热和供水设施应利用车场相关设备和设施。
17.5.4 综合维修中心的检修设备和工程车辆应满足各专业的作业内容和工作量的需要。工程车辆宜集中设置存放车库。
条文说明
17.5.4 结合轻轨线路一般以地面线为主的特点,考虑维修中心配置的工程车根据需要具备公铁两用功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