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9.3 污水与废水处理

19.3.1 当线路沿线设有城市污水排水系统,且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时,车站、车场的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19.3.2 当车场周围无城市污水排水系统时,应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污水排放标准后排放。
19.3.3 车场含油废水应进行场区内污水处理,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污水排放标准后排放。
19.3.4 车场洗车废水经处理后应做到循环利用,循环利用的冲洗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