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20.5 照明
20.5.1 根据照明性质的不同,照明应分为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两大类。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两者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并应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景观效果。
20.5.2 照明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做到效果美观、安全、舒适和避免光污染,同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施不应对行人和机动车司机产生不舒适眩光;
2 照明室外灯具上射光通比应低于25%;
3 照明设施应避免长时间光照和灯具安装对植物生长产生的影响,以及不宜对古树、珍稀名木进行照明。
20.5.2 照明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做到效果美观、安全、舒适和避免光污染,同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施不应对行人和机动车司机产生不舒适眩光;
2 照明室外灯具上射光通比应低于25%;
3 照明设施应避免长时间光照和灯具安装对植物生长产生的影响,以及不宜对古树、珍稀名木进行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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