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XF/T3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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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6.1 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6.2 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存在故障、缺损的,应立即维修、更换,不应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告,同时应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备。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3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以及受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以及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6.4 室内消火栓、自然排烟窗、机械排烟口、机械加压送风口、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等建筑消防设施不应被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包覆或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降低其防火性能或影响开启,且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张贴使用方法标识。
6.5 建筑消防给水设施的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具有开/关的状态标识;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6.6 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的水量或水位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开关应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6.7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设施应保持完整有效。防火门应可正常关闭,防火卷帘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应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6.8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不准许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准许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6.9 商品、展品、货柜、广告箱牌、加工设备等不应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警报装置、消防救援窗等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6.10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在穿越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电缆桥架内也应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不准许被占用或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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