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标志牌 XF48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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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 色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按6.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标志牌表面应光洁,不应有气泡、划痕、色泽不均和脱落等缺陷;
    b)产品应加工良好、表面平整;基材边角不应有毛刺,过渡不应用尖角。
5.2 尺寸
5.2.1 按6.2.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消防安全标志牌中几何形状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a)正方形标志及其联用的辅助标志边长、圆形标志的边框尺寸、三角形标志的内边长与GB 13495.1-2015附录A中表A.1中公称尺寸的相对偏差绝对值不应大于3%;
    b)标志的外缘衬底色尺寸应符合GB13495.1-2015附录A中A.2的要求;
    c)其他几何形状尺寸与GB13495.1-2015附录A中A.2要求的尺寸相对偏差绝对值不应大于3%。
5.2.2 按6.2.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消防安全标志牌中图形符号的尺寸与标准放大图样中相应符号尺寸比较,偏差的最大绝对值不应大于表3的要求。
5.3 标志的结构
    按6.3规定的方法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a)方向辅助标志的图形结构应符合GB13495.1-2015中3.5和3.6的要求;
    b)文字辅助标志的图形结构和文字的写法应符合GB13495.1-2015中3.7的要求;
    c)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牌衬底色应与标志中背底颜色相同;其余类别消防安全标志牌的衬底色应符合GB 13495.1-2015附录A的要求。
5.4 色度和光度
5.4.1 按6.4.1~6.4.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普通、蓄光、逆反射、荧光、自发光、搪瓷、组合材料、内光源消防安全标志牌的色度和光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普通色材和逆反射色材的安全色色度坐标应在GB2893-2008表3给出的范围内;
    b)发光色材的安全色色度坐标和亮度因数应在GB 2893-2008表2给出的范围内,蓄光发光和自发光色材对比色的色度坐标和亮度因数应在GB 2893-2008表4中给出的磷光色材范围内;
    c)逆反射材料的最小逆反射系数应在GB2893-2008表5给出的范围内;
    d)内光源消防安全标志牌在开启照明光源的状态下,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cd/㎡,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5且不大于15;发光时,安全色光的色度坐标应在GB/T14778-2008图1给出的区域范围内,亮度对比度应在GB2893-2008表6给出的范围内;
    e)照射停止后,在生产者提供的发光时间内,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牌中蓄光发光部分的发光亮度不应低于20mcd/㎡,发光时间不应低于30min。
5.4.2 按6.4.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自发光消防安全标志牌的所有图形符号轮廓均应被照亮,在任何发光的局部区域内,其表面亮度不应低于0.51 cd/㎡,图形符号的任何两个局部区域的亮度之比不应大于3:2。
5.5 耐候性
    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符合以下要求:
    a)按GB/T1766规定的装饰性漆膜综合老化性能等级评定,综合等级不应低于0级;
    b)安全色色度和光度应符合5.4的要求。
5.6 色材的附着性
5.6.1 色漆的附着性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制或喷涂的消防安全标志牌,按照GB/T928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束后进行检查和定级,结果不应低于1级。
5.6.2 色膜的附着性
    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消防安全标志牌,按第6.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剥离长度均不应大于50mm。
5.7 耐腐蚀性
5.7.1 耐中性盐雾
    按6.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用于户外、基材为金属、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消防安全标志牌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符合以下要求:
    a)按GB/T1766规定的装饰性漆膜综合老化性能等级评定,综合等级不应低于0级;
    b)安全色色度和光度应符合5.4的要求。
5.7.2 耐碱性
    搪瓷消防安全标志牌表面按照GB/T9988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碱性试验,试验介质为碳酸钠溶液,温度为80℃±2℃,样块采用切割法且应涵盖各种安全色,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质量损耗不应大于0.3mg/c㎡;
    b)安全色色度和光度应符合5.4的要求。
5.7.3 耐酸性
    搪瓷消防安全标志牌表面按照GB/T9989.1规定的方法进行室温柠檬酸溶液侵蚀试验,试验区域应涵盖各种安全色,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定级达到GB/T9989.1规定的A级;
    b)安全色色度和光度应符合5.4的要求。
5.8 耐水性
    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和/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符合以下要求:
    a)按GB/T1766规定的装饰性漆膜综合老化性能等级评定,综合等级不应低于0级;
    b)安全色色度和光度应符合5.4的要求。
5.9 耐冲击性
    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表面除了轻微的印凹痕,不应有其他破损。
5.10 耐燃烧性
5.10.1 有机板的耐燃烧性
    按照GB/T 2406.2-2009第10章规定的方法C进行耐燃烧试验,消防安全标志牌有机板基材的氧指数不应低于26%。
5.10.2 非有机板的耐燃烧性
    按照6.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由金属、玻璃、陶瓷和有机板之外的材料做基板或者色材代号为M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表面火焰或灼热现象应在撤去灼热丝后30s内消失,任何落下的燃烧物或熔滴均不应点燃水平铺在试样下方(200±5)mm处、定量小于40g/㎡的单层电容器纸。
5.11 耐磨性
    采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色膜粘贴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若设置于地面,按照GB/T176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其表面进行试验,每个橡胶轮上的负载为1kg,1000转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安全色色度和光度应符合5.4的要求;
    b)表面任何部位不应露出基材。
5.12 物理性能
    按照6.11规定的方法试验,自发光消防安全标志牌不应出现影响其机械强度或整体性的缺损或明显可见的发光衰减。
5.13 放射性
5.13.1 按照6.12.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蓄光发光消防安全标志牌蓄光发光部分任何部位的α、β、γ辐射值不应超过自然本底读数。
5.13.2 按照6.12.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自发光消防安全标志牌水中的放射性活度不应大于10 kBq。
5.13.3 按照6.12.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自发光消防安全标志牌每个点位的吸收剂量率不应大于0.5μGy/h。
5.14 密着性
    按照QB/T 1855-1993中5.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搪瓷消防安全标志牌试样表面脱瓷后底釉与金属之间结合应紧密,呈丝状。
5.15 耐温急变性
    按照QB/T 1855-1993中5.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差为100℃,搪瓷消防安全标志牌不应出现裂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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