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XF494-202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9.1.1 通则
    在消防用防坠落装备的明显部位上应设置永久性标志,且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名称,采用五种方式之一表示,包括中文全称、英文或拼音全称、中文简称、英文或拼音简称、注册商标图案;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生产日期或批号(前六位为生产年、月);
    d)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
    e)法律法规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9.1.2 安全绳
9.1.2.1 安全绳的绳芯内应编入一根宽度不小于2mm、贯穿全绳的信息条,其上至少应包括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名称,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表示:中文全称、英文或拼音全称。
9.1.2.2 安全绳的永久性标志应设置在绳索任一端部的透明套管内。
9.1.3 安全带
    安全带的永久性标志应设置在主承重织带的内侧。
9.1.4 辅助器材
    辅助器材的永久性标志应设置在金属部件的显著位置。
9.2 包装
9.2.1 每件产品均应有塑料包装袋,并附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记录档案样板。产品说明书中应包括用户须知、产品的型号、使用方法、检查程序、维护方法以及报废准则等信息内容,用户须知部分可参考附录B的相关内容。产品说明书中应给出推荐性的产品使用年限或全寿命信息。
9.2.2 包装箱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形尺寸、净重、毛重。
9.3 运输
    防坠落装备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避免雨淋、受潮及曝晒;应避免与油、酸、碱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化学药品混装;搬运时,不应使用有钩刺的工具。
9.4 贮存
    防坠落装备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应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不得曝晒。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