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NB/T108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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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报警区域划分

3.4.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根据工程枢纽的布置、功能或防火分区的划分确定。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或由一台或几台机组的主厂房、副厂房各层组成。大坝宜设置为一个报警区域。船闸、升船机的闸首可划分为单独的报警区域。
3.4.2 相同功能且相对集中的区域可划分为同一报警区域;对于空间较大或不同高程及不同的功能区域宜划分为多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可根据其保护范围由若干个探测区域组成。
3.4.3 电缆廊道、电缆竖井、电缆斜井和电缆夹层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或空间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当设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时应结合系统联动要求确定,且一个报警区域不宜超过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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