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NB/T10881-2021
5.2 系统功能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2 显示火灾报警部位及类型、系统故障报警的部位。
3 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4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5 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火灾警报器。
6 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
7 联动关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空气调节系统设备。
8 控制电梯全部停于疏散的楼层或电梯转换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9 对火灾报警、操作、系统故障、日常运行进行记录、打印。
5.2.2 根据水力发电厂消防设备及全厂监控系统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可具有下列相应的控制及显示功能:
1 启动工业电视系统使其切入火灾部位画面。
2 向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布火灾信息。
3 启动消防对策图。
4 向消防部门传送火灾信息。
5 显示报警及联动设备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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