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2023
6 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 气瓶主体(指筒体、封头等受压元件)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延展性和焊接性能;且应附带有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电子版二维码材料质量证明书。
6.1.2 气瓶制造单位应对主体材料按炉、罐号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验证力学性能,经验证合格的材料应做材料标记。验证分析结果: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力学性能应符合6.3.1的规定。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1.3 焊在气瓶主体上的所有附件,应采用与主体材料焊接性能相适应的材料。
6.1.4 所采用的焊接材料焊成的焊缝,其抗拉强度不应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
6.1.5 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2 化学成分
主体材料的化学成分(质量分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6.3 力学性能
6.3.1 主体材料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T6653的规定。
6.3.2 主体材料的屈强比(ReL/Rm):当材料抗拉强度≥490 MPa时,ReL/Rm应≤0.85,当材料抗拉强度<490 MPa时,ReL/Rm应≤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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