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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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储罐选型

4.2.1 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埋地方式设置。
4.2.2 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4.2.3 液化烃等甲A类液体常温储存应选用压力储罐。
4.2.4 储存沸点低于45℃或在37.8℃时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的甲B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降温储存的常压储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选用压力储罐或低压储罐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罐内的措施,并应密闭收集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b)选用降温储存的常压储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选用内浮顶储罐,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控制储存温度使液体蒸气压不大于88kPa;
        ——选用固定顶储罐,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选用固定顶储罐,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控制储存温度使液体蒸气压不大于88kPa,密闭收集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4.2.5 储存沸点大于或等于45℃或在37.8℃时饱和蒸气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其他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有特殊储存需要时,可以选用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和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³的卧式储罐,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密闭收集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4.2.6 储存乙B和丙类液体可选用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固定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4.2.7 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³的储罐,可选用卧式储罐。
4.2.8 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浮顶。
4.2.9 内浮顶储罐的内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b)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甲B、乙A类液体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c)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内浮顶。
4.2.10 储存I、II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不应大于10000m³,且应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
4.2.11 设置有固定式和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固定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m。
4.2.12 酸类、碱类宜选用固定顶储罐或卧式储罐。

条文说明
4.2.4 沸点低于45℃或37.8℃时的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的甲B类液体在常温常压下极易挥发,所以需要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低温常压储罐来抑制其挥发。单组分液体的沸点是恒定的,适合用沸点来判断其挥发性;多组分液体的沸点是随着气体的蒸发而变化的,适合用蒸气压来判断其挥发性。对a)、b)两条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a)用压力储罐或低压储罐储存甲B类液体,罐内易燃气体浓度较高,要求“防止空气进入罐内”是为了消除储罐爆炸危险;要求“密闭收集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是为了避免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环境。密闭措施是指将低压储罐内的气相空间与外部大气环境隔绝的措施,可采取的措施一般有:将储罐进料时排出的气体回收再利用或燃烧处理;储罐出料时,向罐内补充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防止空气进入储罐;
    b)对沸点低于45℃或37.8℃的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的甲B类液体,采取降温储存方式也是一种可以抑制挥发的有效措施。“控制储存温度使液体蒸气压不大于88kPa”,可以避免沸腾性挥发,但仍有较强的挥发性,所以要求“选用内浮顶储罐”来抑制其挥发。“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气体挥发量就很少了,基本处于安全区域。要求“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是为了防止控制措施不到位或失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4.2.5 有些甲B、乙A类化工品有特殊储存需要,不能采用内浮顶罐。如苯乙烯,为了抑制聚合需要与氧气接触,虽然苯乙烯属于乙A类液体,但其储罐只能采用固定顶罐。有些化工品罐体积较小,储存品种不固定,需要经常清洗储罐,也不便采用内浮顶罐。对这些情况,通过采取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或防止空气进入的密闭系统,或采取降低储存温度至介质闪点以下5℃的措施,采用固定顶罐也可保证安全。
4.2.9 对本条各款规定说明如下:
    a)非金属内浮顶,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安全性能差,所以限制其使用;
    b)甲B、乙A类液体火灾危险性较大,所发生的油罐火灾事故绝大多数是甲B、乙A类液体储罐,加强其安全可靠性是必要的;目前广泛采用的组装式铝质内浮顶属于“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其安全性相对钢质内浮顶要差,所以针对本款所列三种情况限制使用“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I级和II级毒性(划分标准见现行国家标准GBZ 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液体的储罐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造成比油品储罐火灾更严重的危害,故对I级和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有更高的要求;
    c)根据GB 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4.4.1条的规定,采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的内浮顶储罐,泡沫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即泡沫需要覆盖全部液面)。安装在储罐罐壁上的泡沫发生器发生的泡沫最大流淌长度为25m,为保证泡沫能够有效覆盖保护面积,故规定“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内浮顶”。
4.2.10 限制I级和II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容量是为了降低其事故危害性,氮封或其他惰性气体保护系统可有效防止储罐发生爆炸起火事故,进一步加强有毒液体储罐的安全可靠性。常见易燃和可燃有毒液体毒性程度举例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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