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4 仪表选用与安装

5.4.1 容量大于100m³的储罐应设液位连续测量远传仪表。
5.4.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高于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
    b)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低于储罐的设计储存低液位。
5.4.3 储存I级和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³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其他液体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h6——高高液位报警器的设定高度,m。
5.4.4 装置原料储罐宜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宜联锁停泵。
5.4.5 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5.4.6 储罐应设温度测量仪表。浮顶罐和内浮顶罐上的温度计,宜安装在罐底以上700mm~1000mm处。固定顶罐上的温度计,宜安装在罐底以上700mm~1500mm处。罐内有加热器时,宜取上限,无加热器时,宜取下限。
5.4.7 低压储罐应设压力测量就地指示仪表和压力远传仪表。压力就地指示仪表与压力远传仪表不得共用一个开口。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最高液位时能测量气相的压力并便于观察和维修。
5.4.8 甲B、乙A类和有毒液体罐区内阀门集中处、排水井处应设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并应符合GB 50493的规定。
5.4.9 仪表的安装位置与罐的进出口接合管和罐内附件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000mm。
5.4.10 当仪表或仪表元件安装在罐顶时,宜布置在罐顶梯子平台附近。
5.4.11 应将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测量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条文说明
5.4.1 液位是储罐需要监控的最重要参数,故本条要求“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
5.4.2 设置高(低)液位报警的目的,是预报罐内液位将升高(降低)到所规定的极限高度,要求操作人员听到报警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切换储罐的工作,才能避免发生事故。
5.4.3 高高液位联锁关进口阀可防止储罐进料时满溢,对本条所列三种情况需采取更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