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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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井下火灾监测监控

第五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采空区、工作面回风隅角、密闭区、巷道高冒区等危险区域。
第五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采用连续自动或者人工采样方式,监测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乙烯、乙炔等气体成分变化,宜根据实际条件增加温度监测。
第五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
    自然发火标志气体的临界值应当通过实验研究、现场观测和统计分析确定。临界值可采用标志气体浓度、气体浓度增率或者比值等指标。
第五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回风隅角、工作面或者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或者工作面回风巷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
    (二)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宜设置温度传感器。
    (三)封闭火区防火墙外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四)施工长度大于20m的煤层钻孔,且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应当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同一帮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或者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
    (五)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应当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第五十四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半煤岩巷、煤巷,宜在回风流中装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沿空掘进时应当在回风流中装设一氧化碳传感器。
第五十五条  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宜设置具有实时监测功能的自动灭火系统。
    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当设置烟雾传感器,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对于采用卸载滚筒作驱动滚筒的带式输送机,烟雾传感器应当安装在滚筒正上方。
第五十六条  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第五十七条  压风机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超限时,自动声光报警,并切断压风机电源。
第五十八条  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进行实时监测监控。
第五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井下火灾监测监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应当明确自然发火监测地点和监测方法。监测地点应当实行挂牌制度。
    (二)采用便携式仪器仪表或者气体测定管,定点每班监测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流、煤巷高冒处等地点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
    (三)采用自然发火监测系统,每天监测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瓦斯抽采管路的气体浓度。
    (四)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的封闭采空区及其他密闭区,应当每周1次抽取气样进行分析,并监测温度及压差;发现有自然发火预兆的,应当每天抽取气样进行分析。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一氧化碳报警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建立监测结果台账,安排专人及时分析防火数据,发现异常变化应当立即汇报,由煤矿总工程师或者安全矿长或者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并加大监测频次,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等各种气体测定管、便携式气体分析及温度测定仪器仪表。煤矿企业(煤矿)应当配备成套气体分析化验设备。仪器仪表必须定期由具备能力的机构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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