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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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井下火区管理

第一节 火区管理
第九十九条  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第一百条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密闭墙位置、历次发火点的位置、漏风路线及防灭火系统布置。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
第一百零一条  火区管理卡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区基本情况登记表。火区登记表中所附火区位置示意图中应当标明火源位置、防火墙类型、位置与编号、钻孔位置、火区外围风流方向以及均压技术设施等内容,并绘制必要的剖面图。
    (二)火灾事故报告表。
    (三)火区灌注灭火材料记录表。
    (四)防火墙观测记录表。
第一百零二条  井下火区应当采用永久密闭墙封闭,密闭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分析其变化趋势。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第一百零三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隔离火区煤(岩)柱,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三)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第二节 火区启封
第一百零四条  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注销或者启封。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1个月以上。
第一百零五条  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火区熄灭条件后,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或者启封报告,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火区注销或者启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区基本情况。
    (二)灭火总结,包括灭火过程、灭火费用和灭火效果等。
    (三)火区启封或者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
    (四)与火区治理相关图纸。
第一百零六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区基本情况与灭火、注销情况。
    (二)火区侦查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
    (三)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
    (四)与火区启封相关的图纸。
第一百零七条  启封火区时,应当采用锁风启封方法逐段恢复通风,当火区范围较小、确认火源已熄灭时,可采用通风启封方法。启封过程中必须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救护队员进入火区后应当仔细记录火区破坏情况和支护情况。
    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3天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气体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火区启封后应当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总结报告。启封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封经过。
    (二)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分析。
    (三)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
    (四)经验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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