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034-2024
4.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制
4.4.1 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不应大于1。
4.4.2 人员长期工作的房间或场所采用的照明光源和灯具,其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3;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采用的照明光源和灯具,其SVM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4.3 眩光限制
- 下一节:4.5 光源颜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