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24
5.6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5.6.1 应急启动功能
5.6.1.1 自动应急启动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控制系统按预设逻辑进入自动应急状态,发出声光指示。
5.6.1.2 一键启动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一键启动按钮控制系统进入手动应急状态的功能,并满足下述要求:
a)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3s内控制系统按预设逻辑进入手动应急状态,发出声光指示;
b)一键启动按钮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功能的按键合用。
5.6.2 故障报警功能
5.6.2.1 当发生5.6.2.2~5.6.2.3所列故障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启动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6.2.2 当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显示故障类型;故障期间,不应影响控制器的应急启动功能和指示状态改变功能:
a)主电源欠压;
b)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c)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d)系统的月自检、季度自检采用手动控制方式,且月自检、季度自检计时期满7d后尚未进行手动月自检、季度自检。
5.6.2.3 当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系统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显示、记录故障设备类型、部位信息和故障发生时间:
a)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通信故障;
b)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其配接的灯具间通信故障;
c)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
d)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配接灯具的输出回路开路、过负荷或短路保护装置动作;
e)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充电回路和放电回路开路、短路;
f)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充电电压不符合5.7.7.2的规定;
g)灯具的光源故障;
h)自带电源型灯具的充电回路开路、短路或主电源欠压;
i)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系统设备的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小于5.6.6的规定时。
5.6.3 复位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系统应急启动后,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3s内向其配接的系统设备发出复位控制信号,显示并记录复位时间;
b)系统应急启动后,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指令后,应在3s内向其配接的系统设备发出复位控制信号,显示并记录复位时间。
5.6.4 操作级别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操作级别应满足表8要求。
5.6.5 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能自动转换,主电源断电后,应自动转换到蓄电池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供电。
b)应能正确指示其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
c)主电源、蓄电池电源的转换不应使应急照明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5.6.6 系统自检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其配接的系统设备完成5.2.4规定的系统自检,且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统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系统保持主电源持续供电48h后,每隔(30±2)d,应自动或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月自检启动控制信号,发出声光指示,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持续5.2.4规定的月自检持续时间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月自检结束控制信号,显示并记录自检类型和结束时间。
b)在完成2次月自检后(30±2)d,应能自动或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季度自检启动控制信号,发出声光指示,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持续5.2.4规定的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季度自检结束控制信号,显示并记录自检类型和结束时间。
c)系统的月自检、季度自检采用手动控制方式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月自检、季度自检计时期满后发出自检提示音,并保持至手动操作月、季度自检开始,提示音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为1s~3s。
d)季度自检完成或系统应急启动且进行系统复位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月自检应重新计时,月自检次数应自动清零。
5.6.7 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设备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接收到与其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反馈的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信号后,应进入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b)在未达到设定时间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反馈的主电源恢复供电状态信号后,应自动退出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c)达到设定时间,且未接收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反馈的主电源恢复供电状态信号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3s内向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发出停止主电源断电应急的控制信号;
d)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设置,且不应超过30min。
5.6.8 信息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信息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应能显示其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
b)应能记录和查询与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设置部位信息。
c)配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能接收并显示5.7.9规定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运行参数信息。
d)应能接收、显示、记录和查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消防联动控制信号。
e)应能显示、记录和查询系统的应急启动信息、复位信息、系统自检信息和系统设备故障信息。
f)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图形方式显示设置场所的疏散指示方案、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设置部位信息;应急照明控制器不能以图形方式显示上述信息时,应配接疏散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以下简称“图显装置”),图显装置应满足附录E的要求。
g)配接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时,应能显示位置信息和人员数量信息。
h)应急救援人员佩戴定位设备搜救时,应能显示应急救援人员的位置信息。
5.6.9 一键检查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一键手动检查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功能,且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检查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检查按钮,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自动检查和显示其配接系统设备的类别和数量,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备的类别和数量,处于故障状态的系统设备的类别、数量和设置部位信息;
b)一键检查功能按键(钮)或开关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功能的按键合用。
5.6.10 设备自检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屏)、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5.6.11 指示状态改变功能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控制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发出声光指示,显示并记录控制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时间。
5.6.12 与图显装置通信功能
配接图显装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图显装置的通信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向图显装置发送系统的应急启动信号、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启动信号、复位信号,发送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等信息;配接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向图显装置发送定位位置信息和人员数量信息。
b)应采用RS485、以太网或CAN总线方式进行通信。
c)通信协议应满足GB 4717中消防系统设备控制总线通信协议的要求。
5.6.13 系统兼容性功能
集中型、区域型、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统兼容性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向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应急启动、故障报警等工作状态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指令;
b)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接收、显示和记录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应能按预设逻辑和时序向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系统应急启动、系统复位等控制指令;
c)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连接的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显示和记录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部位信息,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d)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满足a)~c)的要求。
5.6.14 主要部件设置要求
5.6.14.1 状态指示灯(器)设置要求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主电、备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和备电状态用绿色,应急和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5.6.14.2 显示屏(器)设置要求
设置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能以图形方式显示设置场所的疏散指示方案及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和设置部位信息的显示屏(器),或配接图显装置。
5.6.14.3 音响器件设置要求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能发出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音响器件,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声音应有明显区别。
5.6.14.4 按键(钮)和开关设置要求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按键(钮)和开关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a)应设置一键启动按钮;
b)应设置自复式一键检查按键(钮)或开关;
c)系统采用手动月、季度自检方式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手动月、季度自检按键(钮)或开关;
d)应设置自复式系统复位按键(钮)或开关;
e)不应设置影响系统应急启动的按键(钮)或开关;
f)按键(钮)和开关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面板上,不应设置在可能触及危险带电部件的区域。
5.6.14.5 通信接口与协议设置要求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接口与协议满足下述要求:
a)应具有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接口;
b)设置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接收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或联动控制模块发出的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的接口,或具有与配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匹配的通信接口;
c)采用通信协议与配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GB 22134的要求;
d)应具有与其配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匹配的通信接口;
e)配接图显装置时,应设置与图显装置匹配的通信接口;
f)应设置应急启动输出干接点,输出干接点数量不应少于2组。
5.6.15 电源要求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源满足下述要求:
a)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
b)主电源应采用AC220 V、50 Hz,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c)蓄电池电源的容量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保持应急工作状态,备电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配接的自带电源型灯具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标称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且生产者标称的备电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80min。
5.6.16 重复转换性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连续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手动应急状态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状态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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