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24
8 标志
8.1 产品标志
8.1.1 通用要求
系统设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5mm,产品标志应加贴在设备安装后的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通用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c)生产者及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d)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e)额定电源(额定工作电压、频率);
f)外壳防护等级;
g)产品适用环境温度范围;
h)警告用语(适用时)。
8.1.2 灯具要求
灯具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主电功率、应急功率、光源类型、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适用时)、节电光通量(适用时)、应急光通量(适用时)。
8.1.3 应急照明控制器要求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备电持续工作时间。
8.1.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要求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额定输出电压、额定输出功率、额定容量、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8.1.5 应急照明配电箱要求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额定输出电压、额定输出功率、持续工作时间(适用时)。
8.2 质量检验标志
系统设备均应有清晰、耐久的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8.3 标志耐久性
标志的耐久性应采用以下方式确认:用一块有水的脱脂棉擦试标志15次,再用一块有75%医用酒精的脱脂棉擦拭标志15次,擦拭总时间不超过60s。擦拭后,标志内容应能清晰识别,标志不应脱落或卷边。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