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卷帘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14102.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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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启、闭运行性能

5.5.1 基本运行性能
5.5.1.1 防火卷帘帘面运行至上限位或下限位时应能自动停止,重复定位偏差不应大于±20mm。
5.5.1.2 操作手动控制装置(按钮盒)或接收控制信号后,帘面的电动关闭运行平均速度应为75mm/s~300mm/s,关闭时间不应大于60s(不含两步关闭运行的中位延时时间,见5.5.4)。
5.5.1.3 具有双幅帘面的防火卷帘,不同帘面的启、闭运行应能同步,当帘面运行至上限位停止时,不同帘面所处位置的高度差不应大于30mm。
5.5.1.4 帘面运行应平稳、顺畅,不应有卡滞、脱轨、碰撞或冲击以及明显倾斜现象。
5.5.2 依自重下降运行性能
    防火卷帘在下述任一条件下应具有依自重下降关闭运行功能,帘面运行应平稳、顺畅,平均下降速度不应大于160mm/s,关闭时间不应大于60s(不含两步关闭运行的中位延时时间,见5.5.4):
    a)外接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控制信号解除卷门机制动;
    b)手动操作卷门机的离合释放拉杆,解除卷门机制动;
    c)卷门机的温控释放装置在公称动作温度下动作,机械联动离合释放拉杆,解除卷门机制动。
5.5.3 反复启、闭运行性能
    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防火卷帘以电动方式从完全关闭状态(下限位)至完全开启状态(上限位),再到全关闭状态(下限位)为一次启、闭运行。
    在卷门机规定的运行时间间隔条件下,防火卷帘应能满足900次反复开启、关闭运行试验,且应符合下述规定:
    a)反复启、闭试验过程中,防火卷帘运行应平稳、顺畅,无脱轨和明显倾斜现象,且帘面应无断裂、明显破损、孔洞等损坏现象;
    b)反复启、闭试验后,防火卷帘性能应符合5.5.1、5.5.2、5.7.1.1的规定,具有两步关闭运行性能的还应符合5.5.4的规定。
5.5.4 两步关闭运行性能
    采用疏散通道型控制器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述规定:
    a)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接收到控制信号后防火卷帘帘面自动关闭运行至中位(距地面1 800 mm±20 mm)处停止;延时至设定时间(一般5s~60s)后,自动控制帘面继续关闭运行至下限位停止;
    b)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接收到第一次火灾报警信号或控制信号,自动控制防火卷帘帘面关闭运行至中位(距地面1800mm±20mm)处停止;接到第二次火灾报警信号或控制信号,自动控制帘面继续运行至下限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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