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卷帘 第3部分:防火卷帘控制器 GB14102.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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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性能

5.3.1 主要部(器)件
5.3.1.1 控制器应能为与其连接且要求其供电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5.3.1.2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具有信息显示功能的控制器应采用中文。
5.3.1.3 控制器应有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的接口。
5.3.1.4 控制器的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不应低于GB/T 4208规定的IP30的要求。
5.3.1.5 控制器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以颜色标识,红色表示防火卷帘动作和火灾报警状态;黄色表示故障状态;绿色表示正常状态。指示灯功能应有中文标注。指示灯点亮时,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应在3m处清晰可见。
5.3.1.6 在51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具有显示屏(器)的控制器显示的信息应在正前方0.8m处、22.5°视角范围内清晰可读。
5.3.1.7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5dB,小于115 dB。
5.3.1.8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值可采用最大工作电流的1.5倍。在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5.3.1.9 电源输入端和工作电压大于50V的外部接线端应设接线端子,接线端子应设在控制器内部,强电和弱电接线端子应分开设置,并设置相应的出线孔(槽)。接线端子上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说明书中说明。采用金属外壳的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5.3.1.10 开关和按键应操作灵活、可靠,功能标注应清晰。
5.3.1.11 控制器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T 9969的要求。
5.3.2 控制功能
5.3.2.1 单台控制器最多可控制4台卷门机,并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卷门机供电。
5.3.2.2 控制器应能通过主机或手动控制装置控制防火卷帘执行相应开启、停止或关闭动作,同时发出防火卷帘动作声、光指示信号,防火卷帘动作声、光指示信号应保持至防火卷帘到达预定位置。控制器应能向与其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传手动操作信息。
5.3.2.3 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并在3s内控制防火卷帘执行相应关闭动作,同时发出防火卷帘动作声、光指示信号,防火卷帘动作声、光指示信号应保持至防火卷帘到达预定位置。
5.3.2.4 控制器应能将防火卷帘位置状态(即上限位、中位、下限位)信号上传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5.3.2.5 控制器主机应能连接不低于控制卷门机数量2倍的手动控制装置,手动控制装置具有下述功能。
    a) 手动控制装置应有控制防火卷帘开启、停止、关闭的按键,按键应有表示防火卷帘动作方向的标志或中文标注,按键应分别具有红色操作指示灯,操作按键时指示灯应点亮并保持,之前操作的其他指示灯应熄灭。
    b)控制同一台卷门机的手动控制装置控制优先级应相同。
    c)手动控制装置可设置防止误操作的措施。但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应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或来自火灾探测器组的火灾报警信号后自动解除。
    d)防火卷帘自动下降过程中,当防火卷帘位于中位或中位以上时,操作手动控制装置的开启、停止、关闭的任意一个按键均应能够控制防火卷帘停止并延时5s~60s(应可调)后自动关闭,当防火卷帘位于中位以下时,操作手动控制装置的开启、停止、关闭的任意一个按键均应能够控制防火卷帘开启至中位并停止,延时5s~60s(应可调)后,关闭至下限位,此功能应能重复进行。
    e)主机采用隐蔽安装方式的控制器,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卷门机发生动作时,发出防火卷帘动作声、光指示信号,防火卷帘动作声、光指示信号应保持至防火卷帘到达预定位置。
5.3.2.6 控制器在接收控制信号后,应能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情况下,开启、关闭卷门机制动机构,疏散通道型控制器应能控制卷帘在中位停止并延时5s~60s(应可调)后,关闭至下限位。
5.3.2.7 控制器应能接收卷门机限位保护装置的全部限位信号。当接收到任一限位信号后,控制器应控制卷门机执行停止动作。
5.3.2.8 控制器应有防止防火卷帘发生正卷超限和反卷超限的措施,且该措施应与防火卷帘限位控制不同。
5.3.2.9 控制器主机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第一级(最低级别)只允许消除声信号和查询信息。进入二级及以上操作级别应采用钥匙或操作密码,用于进入高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可用于进入低操作级别,但用于进入低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不能用于进入高操作级别。
5.3.2.10 控制器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并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5.3.3 火灾报警功能(仅适用于具有接收火灾探测器组的报警信号作为触发信号功能的控制器)
5.3.3.1 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组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控制防火卷帘执行预定动作,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5.3.3.2 控制器应能将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息上传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5.3.3.3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5.3.3.4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满足下述要求。
    a)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b)应能显示火灾报警时间。
    c)应能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1)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2)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d)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
5.3.3.5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报警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5.3.3.6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5.3.3.7 非疏散通道型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探测器组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控制防火卷帘关闭至下限位。
5.3.3.8 疏散通道型控制器在接收到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控制防火卷帘关闭至中位;在接收到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控制防火卷帘关闭至下限位。
5.3.3.9 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控制器不应采用隐蔽安装方式。
5.3.4 故障功能
5.3.4.1 控制器在发生下述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与防火卷帘动作指示信号和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指示故障的类型,并将故障信息上传至消防联动控制器,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
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位的正常工作。
    a)控制器主机与手动控制装置间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b)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间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c)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d)控制器与卷门机限位保护装置间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e)控制器与卷门机制动机构间连接线断路、短路。
    f))卷门机电源断路。当卷门机采用三相电源供电时,电源缺相、错相(具备自动纠相功能的控制器在电源错相时可不发出故障信号)。
    g)防火卷帘发生正卷超限或反卷超限。
    h)控制器主电源断路。
    i)控制器与其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短路。
5.3.4.2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5.3.4.3 主机采用隐蔽式安装方式的控制器,手动控制装置应在控制器发生5.3.4.1所列故障时,发出与防火卷帘动作指示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5.3.5 自检功能
5.3.5.1 控制器应有自检功能,对音响部件、状态指示灯、显示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5.3.5.2 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 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收到控制信号后,应停止自检并控制防火卷帘执行设定的动作。
5.3.6 电源功能
5.3.6.1 控制器应有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当主电源不能维持正常工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
制器发生误动作。
5.3.6.2 当控制器主电源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的85%~110%范围内变化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5.3.6.3 控制器主电源应能保证在配接额定负载的条件下连续正常开启、关闭防火卷帘各5次,每次1 min。
5.3.6.4 控制器主电源的负载电流为其额定电流值的150%的条件下,在1min内应执行过载保护动作。
5.3.6.5 控制器备用电源应能保证控制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2h后,能使卷门机制动机构按“开启(1min)-关闭(5s)”的固定程序连续工作3次。
5.3.7 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
5.3.7.1 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动作、位置状态、故障、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火灾报警等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发出的动作等相关指令,执行相应动作。
5.3.7.2 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动作、位置状态、故障、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火灾报警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
5.3.7.3 当集中控制器接收到各区域控制器的动作、位置状态、故障、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火灾报警等信号输入时,集中控制器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输入信号的类别、部位、时间、位置(上限位、中位、下限位)等信息。
5.3.7.4 当集中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后,应在3s内将控制信号发送给区域控制器并执行预定动作。
5.3.7.5 集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
5.3.7.6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3.7.1~5.3.7.5的要求。
5.3.8 通信功能
5.3.8.1 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间通信应采用RS485总线接口、CAN总线接口、RJ45以太网接口中的一种或多种接口。通信接口应具有防脱落措施。通信协议满足GB4717-2024中附录C的要求。
5.3.8.2 当有动作信号、火灾报警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独立型控制器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输入信号的类别、部位、时间、位置(上限位、中位、下限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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