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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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作环境要求

6.1.1 工作环境温度范围
6.1.1.1 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装置):-20℃~+50℃。
6.1.1.2 采用二氧化碳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装置)0℃~+50℃。
6.1.1.3 采用其他惰性气体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装置):-20 ℃~+50 ℃。
6.1.1.4 燃气驱动型干粉灭火系统(装置):-20℃ ~+50 ℃。
6.1.2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
环境温度为40 ℃时的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5%。
6.1.3 其他要求
当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和相对湿度超出上述范围时,应在系统明显处标出,下述相关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也应按此范围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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