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2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6 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

    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a)产品的电源应能安全可靠地通、断或控制。
    b)控制装置和联锁机构应具有危险防护的功能。
    c)下列情况,产品应装设应急切断电源线路:
    1)出现危险时,操作开关不能快速和无危险地切断;
    2)有数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存在,且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快速和无危险地操作的开关来切断;
    3)通过切断某个单元会出现附带的危险;
    4)控制台上不能全面监视时。
    d)产品上如设计有安装、正常操作、维护(修)、检验用的区域,或人体部分(例如手)可进入的区域,则应保证不会发生误起动等危险。
    e)手持式产品应保证使用者在不松开器具的手柄时切断电源,或松开手柄时器具开关自动回到“断开”的位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