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6.15 信号反馈装置
6.15.1 一般要求
安装在干粉贮存容器或输粉管路上的信号反馈装置应有防止粉堵的措施。
6.15.2 动作要求
6.15.2.1 信号反馈装置的动作压力应不大于0.5倍系统最小工作压力。当信号反馈装置安装在减压装置后时,其动作压力应不大于减压装置后压力的50%。
6.15.2.2 按7.24规定的方法进行动作试验,信号反馈装置在大于等于动作压力下可靠动作100次;在小于等于0.8倍动作压力下不应动作。试验后信号反馈装置触点的接触电阻应符合6.15.8的规定。
6.15.3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信号反馈装置不得损坏。
试验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5min。
6.15.4 密封要求
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信号反馈装置不应产生气泡泄漏。
试验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6.15.5 耐电压性能
信号反馈装置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耐电压性能,按7.1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不得出现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或击穿现象。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50V时,试验电压为1500V(有效值),50Hz;
额定工作电压小于等于50V时,试验电压为500V(有效值),50Hz。
6.15.6 绝缘要求
按7.1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信号反馈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6.15.7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信号反馈装置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要求应符合6.15.2的规定;触点接触电阻应符合6.15.8的规定。
6.15.8 触点接触电阻
按7.2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信号反馈装置触点接触电阻不应大于0.1Ω,动作试验和腐蚀试验后不应大于0.5Ω。
安装在干粉贮存容器或输粉管路上的信号反馈装置应有防止粉堵的措施。
6.15.2 动作要求
6.15.2.1 信号反馈装置的动作压力应不大于0.5倍系统最小工作压力。当信号反馈装置安装在减压装置后时,其动作压力应不大于减压装置后压力的50%。
6.15.2.2 按7.24规定的方法进行动作试验,信号反馈装置在大于等于动作压力下可靠动作100次;在小于等于0.8倍动作压力下不应动作。试验后信号反馈装置触点的接触电阻应符合6.15.8的规定。
6.15.3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信号反馈装置不得损坏。
试验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5min。
6.15.4 密封要求
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信号反馈装置不应产生气泡泄漏。
试验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6.15.5 耐电压性能
信号反馈装置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耐电压性能,按7.1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不得出现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或击穿现象。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50V时,试验电压为1500V(有效值),50Hz;
额定工作电压小于等于50V时,试验电压为500V(有效值),50Hz。
6.15.6 绝缘要求
按7.1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信号反馈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6.15.7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信号反馈装置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要求应符合6.15.2的规定;触点接触电阻应符合6.15.8的规定。
6.15.8 触点接触电阻
按7.2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信号反馈装置触点接触电阻不应大于0.1Ω,动作试验和腐蚀试验后不应大于0.5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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