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2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37 运行的结构性防护

    运行的结构性防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产品上保证所需防护等级的部件需借助于工具方能被拆卸。
    b)产品应能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足够保护;且:
    1)只要适合于产品的使用及工作方式,其上运动部件和其他危险部件应稳固安置或包封;
    2)所有的作业部件,包括作为产品一部分的专用部件或配件应被固定。
    c)产品功能需要的外露危险部件,除满足b)还应规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加以安全性说明。
    d)为了应用而装入产品内的有危害的粉尘、蒸汽或气体,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这类物质时,应将其可靠地密封起来或排出,且不能造成危险。
    e)使用液体介质的产品,液体介质不应溢出或飞溅到使用者身上和作业场所。
    f)产品应对运行中出现灼热或低温,以及危险的热辐射进行防护。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