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
1 总则
1.0.1 为推动上海城市更新,保障和改善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
【说明】本指南的编写原则:
(1)以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体系为基础依据,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存在的消防技术问题,以补充、修改、完善的方式提出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目标、性能和技术性措施;
(2)在工程改造工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执行现行标准。当工程改造工程条件不允许或代价过大时,根据具体条件将现行标准中部分条文进行适度放宽,但以不低于原标准且不降低建筑原有防火性能为底限;
(3)通过性能补偿方式,整体性地保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后的防火性能;
(4)以解决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为目标, 目的是尽量减少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问题需进行“ 一事一议” 解决的方式。
1.0.2 既有建筑改造遵循以下原则:
1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改变使用功能、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现行标准执行(以下简称现行标准),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按本指南执行;
2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
3 本指南无法解决的消防技术问题,建设单位可根据本指南第三章火灾风险和改造可行性评估的内容,提出消防设计解决方案,由建设管 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专项论证。
对于无法按现行标准和本指南执行的技术问题,均应在设计文件说明中明确执行标准依据和参数。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应避免以“ 改造” 为由,违反本可以实现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随意降低建筑安全性。
【说明】本指南的编写原则:
(1)以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体系为基础依据,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存在的消防技术问题,以补充、修改、完善的方式提出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目标、性能和技术性措施;
(2)在工程改造工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执行现行标准。当工程改造工程条件不允许或代价过大时,根据具体条件将现行标准中部分条文进行适度放宽,但以不低于原标准且不降低建筑原有防火性能为底限;
(3)通过性能补偿方式,整体性地保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后的防火性能;
(4)以解决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为目标, 目的是尽量减少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问题需进行“ 一事一议” 解决的方式。
1.0.2 既有建筑改造遵循以下原则:
1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改变使用功能、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现行标准执行(以下简称现行标准),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按本指南执行;
2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
3 本指南无法解决的消防技术问题,建设单位可根据本指南第三章火灾风险和改造可行性评估的内容,提出消防设计解决方案,由建设管 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专项论证。
对于无法按现行标准和本指南执行的技术问题,均应在设计文件说明中明确执行标准依据和参数。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应避免以“ 改造” 为由,违反本可以实现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随意降低建筑安全性。
本指南仅对既有建筑改造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做了部分规定,与新建建筑不同,既有建筑改造受到空间、结构等因素的影响,面临的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各种特殊情况难以涵盖,本指南无法解决的问题,可由建设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 建规范〔2023〕18 号)、《上海市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沪建质沪建质安〔2024〕34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组织专项论证,专项论证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的参考。
在设计文件说明中应明确执行标准依据和参数,以便于消防验收(消 防验收备案抽查)、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 检查和单位落实日常消防管理要求时明确和把握设计要求。
1.0.3 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如下:
1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
2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工业建筑合法改造为公共建筑的改造工程。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工业建筑、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含革命文物)、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工程。
【说明】本指南适用范围内的建筑为本市行政区域已完成工程竣工 验收的公共建筑。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转化租赁住房不包括在本指南 的适用范围内,应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 理局《关于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建房管联〔2022〕45 号)的相关规定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保障 性住房设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分册)》(DG/TJ 08-2291C)执 行。
考虑到工业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与民用建筑存在很大差别,本指南 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包括继续作为工业建筑使用,以及改造为工业建筑的既有建筑。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
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含革命文物)、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按《建 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DG/TJ 08-2410 等现行国家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执行,执行确有困难时,可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 18 号)的相关规定纳入特殊消防设计。
既有建筑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不适用本指南的 规定,其设计、施工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在设计文件说明中应明确执行标准依据和参数,以便于消防验收(消 防验收备案抽查)、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 检查和单位落实日常消防管理要求时明确和把握设计要求。
1.0.3 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如下:
1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
2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工业建筑合法改造为公共建筑的改造工程。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工业建筑、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含革命文物)、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工程。
【说明】本指南适用范围内的建筑为本市行政区域已完成工程竣工 验收的公共建筑。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转化租赁住房不包括在本指南 的适用范围内,应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 理局《关于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建房管联〔2022〕45 号)的相关规定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保障 性住房设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分册)》(DG/TJ 08-2291C)执 行。
考虑到工业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与民用建筑存在很大差别,本指南 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包括继续作为工业建筑使用,以及改造为工业建筑的既有建筑。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
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含革命文物)、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按《建 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DG/TJ 08-2410 等现行国家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执行,执行确有困难时,可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 18 号)的相关规定纳入特殊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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