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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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通用要求

2.3.1 建筑整体改造工程,仅保留结构柱、承重墙、梁等主要结构构件的,应按现行标准进行设计,当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车操作场地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其设计应符合本指南第 4.3 条、第 4.5 条的规定。
    【说明】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应鼓励充分利用原有建筑构件和设备设施,但当因各种因素限制导致部分建筑改造确实拆除比例很大时,改造后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往往不会再有困难。做此规定,以防止以既有建筑改造为由规避现行标准的正常合理要求,从而增加了消防安全风险。
2.3.2 使用功能改变的改造工程,按现行标准需要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时,其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2.3.3 局部改造工程,其消防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疏散楼梯不在改造区域内,应对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楼梯梯段净宽度等进行复核。经复核,非改造区域内的疏散楼梯形式和楼梯梯段净宽度等无法满足改造区域使用功能改变后的安全疏散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满足消防安全性能要求;
    2 改造区域利用建筑原消防设施的,应对原消防设施进行复核。经复核,建筑原消防设施无法满足改造区域使用功能改变后的使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满足消防安全性能要求;
    3 改造工程不得降低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
    【说明】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其改造工程区域与相关非改造工程区域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均应进行统筹考虑。
    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利用非改造工程区域安全疏散、现状消防设施时,应对非改造工程区域内的安全疏散、相关现状消防设施进行校核,以确保相关功能应能够满足改造工程的要求,如:当核心筒疏散楼梯、首层出入口等部位为非改造工程区域,且作为改造工程区域的疏散设施时,应保证其能够满足改造工程区域的相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当改造区域使用功能改变造成疏散人数增加、新增建筑消防设施,导致非改造区域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无法满足相应功能需求的,业主应对非改造区域内的相关设施一并进行改造,当非改造区域内的相关设施不具备改造条件时,改造区域的使用功能不应改变。
    当改造工程区域与相邻非改造工程区域防火分区之间有疏散借用等情况时,改造工程后,非改造工程区域的消防安全不应受到不利影响。
2.3.4 既有建筑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等有设置楼层、独立安全疏散等要求的用房,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2.3.5 改造工程中除非改造区域以外,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规定。
2.3.6 对既有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实施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2.3.7 建筑为消防性能化论证或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改造前,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时,应评估改造工程是否影响原消防性能化设计或特殊消防设计内容,有影响时,改造工程应补充消防性能化分析报告或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参考特殊消防设计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评审同意的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说明】鼓励邀请原消防性能化论证或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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