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
5.1 一般规定
5.1.1 改造工程中,当同一条市政道路上的一根城镇环状给水管道上具备加设检修阀门的条件时,消防给水可采用从该环状给水管道上增设的检修阀门两侧分别接出一根引入管的方式。
【说明】在环状管网的同一侧管道通过检修阀门分隔成不同的管段,在检修阀门两端分别设引入管,可以避免市政管网局部管路检修或中断导致无水情况的发生。城镇环状给水是否允许设置检修阀门应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
5.1.2 当改造工程利用原有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确保原有消防给水系统的设施均能符合原标准要求,并能保证正常运行。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原有消防给水系统时,原有消防给水系统无法进行整体改造或者只有局部末端系统在改造范围内时,原有消防给水系统的设施均应符合原有标准要求,同时应能进行正常工作。
5.1.3 当改造工程中存在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变动时,应对室外消防供水总管进行复核并根据计算选择管径。
【说明】针对上海地区城市中心的城镇给水管网特点,消防水泵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当改变使用功能时,消防设计流量一般会比原标准有增加,此时尤其需要复核火灾时室外消防供水总管供水能力能否满足一次火灾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一般情况下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宜按照不大于 2.5m/s 来控制,当实测供水水压较高,设计流速可适当放大至 3.0m/s ,并应保证火灾时红线内最不利点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小于 0. 10MPa。
【说明】在环状管网的同一侧管道通过检修阀门分隔成不同的管段,在检修阀门两端分别设引入管,可以避免市政管网局部管路检修或中断导致无水情况的发生。城镇环状给水是否允许设置检修阀门应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
5.1.2 当改造工程利用原有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确保原有消防给水系统的设施均能符合原标准要求,并能保证正常运行。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原有消防给水系统时,原有消防给水系统无法进行整体改造或者只有局部末端系统在改造范围内时,原有消防给水系统的设施均应符合原有标准要求,同时应能进行正常工作。
5.1.3 当改造工程中存在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变动时,应对室外消防供水总管进行复核并根据计算选择管径。
【说明】针对上海地区城市中心的城镇给水管网特点,消防水泵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当改变使用功能时,消防设计流量一般会比原标准有增加,此时尤其需要复核火灾时室外消防供水总管供水能力能否满足一次火灾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一般情况下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宜按照不大于 2.5m/s 来控制,当实测供水水压较高,设计流速可适当放大至 3.0m/s ,并应保证火灾时红线内最不利点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小于 0. 10MPa。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5 消防给水设施
- 下一节:5.2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及水泵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