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施要求 DB63/T2286-202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4 通风及防烟排烟系统

5.4.1 储能电池预制舱设计应有利于舱内通风顺畅,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不宜形成折形或凹槽表面,避免产生空气流通盲区,且顶棚不应设置吊顶。
5.4.2 电池布置区域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b)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引至室外;
    c)排风系统始终运行;
    d)电缆孔洞等应密封严实,不应影响灭火装置效果。
5.4.3 储能电池预制舱应装设防爆型通风装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正常通风量应根据舱内发热量和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b)应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联动,且满足当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时事故排风机能自动开启,当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关闭空调系统。
5.4.4 储能电池预制舱内应至少设置2台防爆型通风装置,防爆等级不低于Exd IIC T1,通风装置应可靠接地,通风口处不应朝向人员疏散通道和救援通道。
5.4.5 储能电池预制舱通风装置的控制系统应与消防系统联动设计,当发生可燃气体浓度预警时,通风装置应启动换气,快速将可燃气体排出舱外;当发生火灾时,通风装置应自动关闭,形成密闭空间。
5.4.6 风冷系统预制舱内应配置智能温度调节系统。
5.4.7 储能电池预制舱通风装置应设置状态指示灯及手动排风功能。
5.4.8 电化学储能电站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51251的相关规定。防烟、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4.9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火灾烟气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和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其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