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施要求 DB63/T228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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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5.6.1 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1309的相关规定。消防控制室、配电室、预制舱、消防水泵房、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等位置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出入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5.6.2 锂电池预制舱内应采用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铅酸(铅炭)、液流电池预制舱内照明应采用防爆、防酸型应急照明灯具。
5.6.3 人员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对于楼梯间、前室不应低于10.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6.4 电化学储能电站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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