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施要求 DB63/T2286-2024
7.5 储能电池热失控与火灾应急处置
7.5.1 储能电池应通过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型式检验报告。锂离子电池、全钒液流电池、铅炭电池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36276、GB/T 32509、GB/T 36280和GB/T36558的有关规定。
7.5.2 电池管理系统(BMS)应符合GB/T 34131的规定,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具备电池过压保护、欠压保护、过流保护、短路保护、绝缘保护等电量保护功能,具备过温保护、气体保护等非电量保护功能,并能发出分级告警信号或跳闸指令,实现就地故障隔离;
b)具有与气体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接收气体、火灾信号,发出相关联动控制指令;
c)具有温度检测和上报功能,超限值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7.5.3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电池的布置应满足电池防火、防爆和通风要求。每个预制舱内的电芯宜采用同一厂家、型号、批次的产品。所有电池具备溯源条件。
7.5.4 针对储能系统可能出现的气体/液体泄漏、冒烟、火灾、爆炸等异常情况和事故风险,应制定相应的消防设施专项应急预案和专项管理制度。
7.5.5 运行中电池温度不应超过制造厂商技术文件规定的上限温度,严格控制电池充、放电截止电压,避免过充、过放电。
7.5.6 电化学储能电站电池布置区域火灾监测和抑制过程分为早期预警、灭火抑制、救援处置3个阶段。预警阶段需准确感知火灾风险,通知运行人员主动采取措施,避免热失控;灭火抑制阶段火灾自动报警动作,电池簇断电并采取通风、灭火、降温等抑制措施,并依靠防火分隔、耐火极限、防爆、泄压、自动控制进行防御;救援处置阶段以保障人员安全和降低损失为目的进行降温灭火。
7.5.7 储能电池预制舱内电池发生热失控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a)预制舱退出运行,断开舱级储能变流器断路器和簇级继电器;
b)启动通风系统进行通风;
c)解锁门禁系统;
d)确认电池管理系统是否按照既定防火策略执行(a~c步骤);
e)通过电池管理系统确认发生热失控的电池模块位置;
f)打开相应管理系统,对视频、温度、可燃气体浓度等进行监视;
g)报告电力调度和运维单位负责人;
h)运维检修人员赶往现场,人员远离故障舱,疏散相关人员,做好安全隔离措施;
i) 如果热失控现象消失,通风排出有毒气体,运维检修人员在测量有毒气体浓度、舱内温度达到安全值后,佩戴防护器具进行故障后处置。
7.5.8 储能电池预制舱内的电池等电力设备发生火灾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a)启动固定自动灭火系统进行灭火;
b)集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火情,拨打119电话报警,并报告电力调度和运维单位负责人;
c)如果固定自动灭火系统未能自动启动,则应人工确认预制舱断电后,远程启动灭火系统;
d)通知运维检修人员赶往现场,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向消防救援队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e)消防救援队组织并持续进行控火和灭火;
f)明火熄灭后,应至少喷水降温2h,防止复燃;如有可能,喷洒水雾到舱内进行降温;
g)灭火完成12h后,由穿戴必要防护装备人员先行打开舱门,通风排出有毒气体,检测有毒气体浓度、舱内温度达到安全值后,人员方可佩戴防护器具进入舱内进行后续操作分析。
7.5.9 扑救人员在参加灭火的过程中应防止发生烧伤、中毒、窒息及触电和爆炸等次生灾害,在空气流通不畅或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灭火时,扑救人员应正确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7.5.9 扑救人员在参加灭火的过程中应防止发生烧伤、中毒、窒息及触电和爆炸等次生灾害,在空气流通不畅或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灭火时,扑救人员应正确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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