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 GB/T44013-202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4 县级避难场所

4.4.1 由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县级或乡镇(街道)级或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县级行政区域或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县级行政区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4.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