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 GB/T44013-202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4 长期避难场所

    用于向服务半径内[见c)]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紧急避险和长时间避难安置及集中救助,并具备符合应急避难功能配置要求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避难场所,主要适用于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低温冷冻与雪灾、海啸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及空袭事件等避难种类,宜符合下列要求。
    a)避难时长:15d及以上,不超过180d。
    b)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1)室内型长期避难场所:不小于3.0㎡;
    2)室外型长期避难场所:不小于2.5㎡。
    c)服务半径:5km以内,步行70min~90 min可达。
    d)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在短期避难场所配置的基础上,增配满足文体活动、临时教学、公共服务、直升机起降等功能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因地制宜适当增减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