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10-2022
5.4 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设施
5.4.1 当保护建筑的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时,宜在非保护立面增设室外疏散楼梯。
5.4.2 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弱行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务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商店、展览、旅馆用房外,当前其他使用人数较少、功能单一的多层保护建筑中,改造前仅设置有一部疏散楼梯,且因保护要求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国家际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保护建筑燃烧性能为A、B级时,建筑层数不应大于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使用该楼梯疏散的人数之和,A级保护建筑不应超过50人,B级保护建筑不应超过25人;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房间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A级保护建筑不应大于22m,B级保护建筑不应大于20m。
2. 当保护建筑燃烧性能为C、D级时,建筑层数不应大于2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使用该楼梯疏散的人数不应超过25人;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房间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3. 楼梯与安全出口的疏散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与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4. 疏散楼梯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性,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确因保护要求无法满足时,应按本标准第5.5.2条要求对楼梯进行防火处理。
5. 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0.8m和净高度不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设置室外阳台。
5.4.3 保护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应分别布置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办公与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商店、展览用房部分以及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向共用疏散楼梯的场所数量不应超过2个。
2. 共用疏散楼梯宜为防烟楼梯间。
3. 当保护建筑燃烧性能为A级,或疏散楼梯为不燃性结构的B级时,仅三层及以下楼层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可通过共用疏散楼梯进行疏散。
4. 当保护建筑燃烧性能为C、D级,或疏散楼梯为可燃结构的B级时,仅位于二层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可通过共用疏散楼梯进行疏散。
5. 当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位于同一楼层,且因条件限制必须共用疏散楼梯时,共用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
6. 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6当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位于不同楼层,且因条件限制必须共用疏散楼梯时,共用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应经计算复核,且不应小于任一楼层利用此楼梯疏散的设计总净宽度。
7. 楼梯间首层出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的净宽度。
8. 弱行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务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仅可利用共用疏散楼梯作为第二疏散口。
5.4.4 保护建筑为多层建筑,需在建筑中设置图书馆、展览用房及其他类似功能用房,当其地上部分的原状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为重点保护部位,确因保护要求无法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用房的房间疏散门距离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2. 当保护建筑燃烧性能为A、B级,且功能用房布置于首层,二层或三层时,可维持该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的原状。
3. 当保护建筑燃烧性能为C级,且功能用房布置首层或二层时,可维持该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的原状。
4. 当原状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为可燃结构时,应按本标准第5.5.2条的要求对楼梯进行防火处理。
5. 保护建筑改造后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保留的原状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可计入该层疏散出口数量。当该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净宽度满足本标准第5.4.6条的要求时,可计入疏散宽度。
6. 保护建筑改造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保留的原状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可计入该层疏散出口数量,但不应计入疏散宽度。
5.4.5 保护建筑中,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以及下列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1. 当相邻防火分区的结构为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其他不可燃的结构形式,且满足疏散出口数量要求时,通向该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
2. 直接通向不燃材料建造的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6㎡的开敞外廊、室外上人屋面的出口,该外廊、上人屋面应具备通往室外地坪的疏散条件。
3. 直接通向不燃材料建造的天桥、连廊的出口,该天桥、连廊应通向相邻建筑或具备通往室外地坪的疏散条件。
4. 以上情况中,自出口处至室外地坪的疏散路径应为不燃材料建造。
5.4.6 当保护建筑为公共建筑,原状疏散楼梯为重点保护内容,其净宽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原状疏散楼梯的实际净宽度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最小净宽度的90%,且楼梯坡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中针对其他建筑楼梯的相关规定时,可维持原状,并计入安全出口数量与疏散宽度。
2. 当原状疏散楼梯不满足第1款的要求时,可计人该层疏散出口数量,但不应计入疏散宽度。
3. 当原状梯梯段为可燃结构时,应按本标准第5.5.2条要求进行防火处理。
5.4.7 当保护建筑为里弄住宅,其疏散楼梯具备改造条件的,疏散楼梯改造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后的疏散楼梯,其结构构件应为不燃性,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确因保护要求,仍需保留原状木楼梯构造形式时,应按本标准第5.5.2条的要求对该楼梯进行防火处理。
2. 改造后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最小净宽度要求;确因保护要求无法通过改造满足时,不应低于原状的条件。
3. 改造后的疏散楼梯,其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中关于套内楼梯的相关规定;确因保护要求无法通过改造满足时,不应低于原状的条件。
5.4.8 保护建筑安全疏散总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确因保护要求无法通过改造完全符合规定时,应根据现有疏散净宽度调整使用功能或采取可靠的限制使用人数的技术性措施。
5.4.9 保护建筑改造或装饰装修后,因保护要求确需利用原状内、外门作为疏散门和安全出口,且当原状内、外门的净宽度确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最小净宽度要求,但符合下列规定时,可维持原状:
1. 保护建筑为里弄住宅,且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小于750mm。
2. 保护建筑为公共建筑,且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小于800mm。
3. 当保护建筑安全出口净宽度不满足第1、2款的规定时,该安全出口不应计入安全出口数量和安全出口净宽度。
5.4.10 保护建筑的疏散外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因保护要求确需保留的内开外门,当其净宽度满足本标准第5.4.8条要求且开启角度大于90°时,可作为安全出口,但在营业时间内应保持常开。
5.4.11 保护建筑中疏散楼梯在各楼层间应上下贯通。如原状楼梯存在局部通过走道转换的情况,且因保护要求无法改造的,该转换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换走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并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 除重点保护部位外,转换走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
3. 该保护建筑应增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增设自动灭火系统。
5.4.12 保护建筑内除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的原状楼梯外,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建筑原状楼梯为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时,其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4.13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疏散门口内外各1.4m范围不应设置踏步;确因保护要求需保留门槛时,应在出口处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悉,且其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4.14 保护建筑中仅供建筑面积小于200㎡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小于50m²的卫生间等面积较小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使用的原状疏散走道,确因保护要求无法通过改造符合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规定时,可维持原状。
5.4.1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门窗洞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首层直通室外的门以及各层有外阳台或敞开外廊的门,可作为消防救援门窗洞口使用。
5.4.16 建筑内靠外墙或直通屋面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最上一层外墙或顶部应具有面积不小于1.0㎡且可开启的固定窗。固定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保护建筑外立面为重点保护内容且不可改动时,可不设固定窗,但该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宜设置备用风机。
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直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且不宜小于1.5㎡。
3.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相同部位的楼梯间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楼梯间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设置固定窗,或地上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可在地下室楼梯间首层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之间防火墙上设置防火门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5.4.2 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弱行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务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商店、展览、旅馆用房外,当前其他使用人数较少、功能单一的多层保护建筑中,改造前仅设置有一部疏散楼梯,且因保护要求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国家际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保护建筑燃烧性能为A、B级时,建筑层数不应大于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使用该楼梯疏散的人数之和,A级保护建筑不应超过50人,B级保护建筑不应超过25人;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房间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A级保护建筑不应大于22m,B级保护建筑不应大于20m。
2. 当保护建筑燃烧性能为C、D级时,建筑层数不应大于2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使用该楼梯疏散的人数不应超过25人;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房间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3. 楼梯与安全出口的疏散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与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4. 疏散楼梯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性,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确因保护要求无法满足时,应按本标准第5.5.2条要求对楼梯进行防火处理。
5. 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0.8m和净高度不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设置室外阳台。
5.4.3 保护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应分别布置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办公与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商店、展览用房部分以及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向共用疏散楼梯的场所数量不应超过2个。
2. 共用疏散楼梯宜为防烟楼梯间。
3. 当保护建筑燃烧性能为A级,或疏散楼梯为不燃性结构的B级时,仅三层及以下楼层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可通过共用疏散楼梯进行疏散。
4. 当保护建筑燃烧性能为C、D级,或疏散楼梯为可燃结构的B级时,仅位于二层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可通过共用疏散楼梯进行疏散。
5. 当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位于同一楼层,且因条件限制必须共用疏散楼梯时,共用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
6. 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6当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位于不同楼层,且因条件限制必须共用疏散楼梯时,共用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应经计算复核,且不应小于任一楼层利用此楼梯疏散的设计总净宽度。
7. 楼梯间首层出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的净宽度。
8. 弱行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务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仅可利用共用疏散楼梯作为第二疏散口。
5.4.4 保护建筑为多层建筑,需在建筑中设置图书馆、展览用房及其他类似功能用房,当其地上部分的原状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为重点保护部位,确因保护要求无法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用房的房间疏散门距离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2. 当保护建筑燃烧性能为A、B级,且功能用房布置于首层,二层或三层时,可维持该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的原状。
3. 当保护建筑燃烧性能为C级,且功能用房布置首层或二层时,可维持该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的原状。
4. 当原状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为可燃结构时,应按本标准第5.5.2条的要求对楼梯进行防火处理。
5. 保护建筑改造后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保留的原状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可计入该层疏散出口数量。当该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净宽度满足本标准第5.4.6条的要求时,可计入疏散宽度。
6. 保护建筑改造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保留的原状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可计入该层疏散出口数量,但不应计入疏散宽度。
5.4.5 保护建筑中,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以及下列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1. 当相邻防火分区的结构为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其他不可燃的结构形式,且满足疏散出口数量要求时,通向该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
2. 直接通向不燃材料建造的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6㎡的开敞外廊、室外上人屋面的出口,该外廊、上人屋面应具备通往室外地坪的疏散条件。
3. 直接通向不燃材料建造的天桥、连廊的出口,该天桥、连廊应通向相邻建筑或具备通往室外地坪的疏散条件。
4. 以上情况中,自出口处至室外地坪的疏散路径应为不燃材料建造。
5.4.6 当保护建筑为公共建筑,原状疏散楼梯为重点保护内容,其净宽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原状疏散楼梯的实际净宽度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最小净宽度的90%,且楼梯坡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中针对其他建筑楼梯的相关规定时,可维持原状,并计入安全出口数量与疏散宽度。
2. 当原状疏散楼梯不满足第1款的要求时,可计人该层疏散出口数量,但不应计入疏散宽度。
3. 当原状梯梯段为可燃结构时,应按本标准第5.5.2条要求进行防火处理。
5.4.7 当保护建筑为里弄住宅,其疏散楼梯具备改造条件的,疏散楼梯改造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后的疏散楼梯,其结构构件应为不燃性,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确因保护要求,仍需保留原状木楼梯构造形式时,应按本标准第5.5.2条的要求对该楼梯进行防火处理。
2. 改造后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最小净宽度要求;确因保护要求无法通过改造满足时,不应低于原状的条件。
3. 改造后的疏散楼梯,其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中关于套内楼梯的相关规定;确因保护要求无法通过改造满足时,不应低于原状的条件。
5.4.8 保护建筑安全疏散总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确因保护要求无法通过改造完全符合规定时,应根据现有疏散净宽度调整使用功能或采取可靠的限制使用人数的技术性措施。
5.4.9 保护建筑改造或装饰装修后,因保护要求确需利用原状内、外门作为疏散门和安全出口,且当原状内、外门的净宽度确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最小净宽度要求,但符合下列规定时,可维持原状:
1. 保护建筑为里弄住宅,且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小于750mm。
2. 保护建筑为公共建筑,且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小于800mm。
3. 当保护建筑安全出口净宽度不满足第1、2款的规定时,该安全出口不应计入安全出口数量和安全出口净宽度。
5.4.10 保护建筑的疏散外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因保护要求确需保留的内开外门,当其净宽度满足本标准第5.4.8条要求且开启角度大于90°时,可作为安全出口,但在营业时间内应保持常开。
5.4.11 保护建筑中疏散楼梯在各楼层间应上下贯通。如原状楼梯存在局部通过走道转换的情况,且因保护要求无法改造的,该转换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换走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并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 除重点保护部位外,转换走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
3. 该保护建筑应增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增设自动灭火系统。
5.4.12 保护建筑内除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的原状楼梯外,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建筑原状楼梯为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时,其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4.13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疏散门口内外各1.4m范围不应设置踏步;确因保护要求需保留门槛时,应在出口处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悉,且其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4.14 保护建筑中仅供建筑面积小于200㎡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小于50m²的卫生间等面积较小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使用的原状疏散走道,确因保护要求无法通过改造符合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规定时,可维持原状。
5.4.1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门窗洞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首层直通室外的门以及各层有外阳台或敞开外廊的门,可作为消防救援门窗洞口使用。
5.4.16 建筑内靠外墙或直通屋面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最上一层外墙或顶部应具有面积不小于1.0㎡且可开启的固定窗。固定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保护建筑外立面为重点保护内容且不可改动时,可不设固定窗,但该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宜设置备用风机。
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直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且不宜小于1.5㎡。
3.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相同部位的楼梯间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楼梯间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设置固定窗,或地上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可在地下室楼梯间首层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之间防火墙上设置防火门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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