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6.5.1 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5.2 已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接入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系统且系统形式保持一致。
6.5.3 局部改造后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内(含专属楼梯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6.5.4 局部改造后未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仅涉及末端设备调整的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除系统控制形式保持不变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选择及布置和系统供电均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