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 GB/T44012-202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 分级分类术语

4.1 避难场所体系 emergency shelter system
    由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的适宜级别类型的应急避难场所(3.6)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度、机制等保障要素的组合。
4.2 避难种类 type of emergency sheltering
    应急避难场所(3.6)可适用的突发事件类型或需要应急避难(3.5)的其他事件类型。
    注:主要包括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台风与暴雨灾害、低温冷冻与雪灾、海啸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空袭事件等。
4.3 紧急避难场所 urgent emergency shelter
    用于向一定服务范围内应急避难(3.5)人员提供紧急避险(3.1),并具备符合应急避难(3.5)功能基本配置要求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应急避难场所(3.6)。
    注:紧急避难场所也是应急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其他类型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4.4 短期避难场所 short-term emergency shelter
    用于向一定服务范围内应急避难(3.5)人员提供紧急避险(3.1)和2天~14天避难(3.2)安置(3.4)及集中救助,并具备符合应急避难(3.5)功能配置要求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应急避难场所(3.6)。
4.5 长期避难场所 long-term emergency shelter
    用于向一定服务范围内应急避难(3.5)人员提供紧急避险(3.1)和15天及以上避难(3.2)安置(3.4)及集中救助,并具备符合应急避难(3.5)功能配置要求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应急避难场所(3.6)。
4.6 室内型避难场所 indoor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室内公共建筑或场地空间建设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紧急避难场所(4.3)、短期避难场所(4.4)和长期避难场所(4.5)。
    注:包括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
4.7 室外型避难场所 outdoor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室外开敞式公共场地空间和文化体育教育设施等建设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紧急避难场所(4.3)、短期避难场所(4.4),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的长期避难场所(4.5)。
4.8 综合性避难场所 multi-functional emergency shelter
    统筹多种灾害、事故,或兼顾防疫防空等其他相关领域应急避难资源融合共建的紧急避难场所(4.3)、短期避难场所(4.4)和长期避难场所(4.5)。
4.9 单一性避难场所 single-functional emergency shelter
    针对单一避难种类(4.2)建设的紧急避难场所(4.3)、短期避难场所(4.4)以及必要的长期避难场所(4.5)。
4.10 特定避难场所 special-functional emergency shelter
    根据防毒、防爆、防辐射等特定应急避难(3.5)功能需要设置的应急避难场所(3.6)。
4.11 省级避难场所 provincial emergency shelter
    由省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省级行政区域或周边省份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3.5)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省份应急避难(3.5)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3.6)。
    注: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综合性的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4.12 市级避难场所 municipal emergency shelter
    由市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市级或县级或乡镇(街道)级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市级行政区域或相邻市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3.5)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市级行政区域应急避难(3.5)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3.6)。
    注: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4.13 县级避难场所 county emergency shelter
    由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县级或乡镇(街道)级或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县级行政区域或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3.5)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县级行政区域应急避难(3.5)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3.6)。
    注: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4.14 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 township(subdistrict) emergency shelter
    由乡镇(街道)级或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乡镇(街道)级或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或相邻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3.5)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应急避难(3.5)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3.6)。
    注: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的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4.15 村(社区)级避难场所 village(community) emergency shelter
    由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村(社区)或周边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3.5)的其他事件时,为本村(社区)及周边村(社区)应急避难(3.5)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3.6)。
    注:主要包括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的紧急避难场所和短期避难场所。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