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51456-2023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5.3 地面支承设施

5.3.1 在地面设置支承设施时,应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并应符合规划要求。
5.3.2 支承设施不应设置在下方有燃气、给水排水及电力等管线的区域。
5.3.3 支承设施宜设置在绿化带、道路旁等,并与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5.3.4 支承设施应就近预留通信管道。
5.3.5 支承设施宜与建设项目中路灯杆、监控杆等公共杆塔的基础共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