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2.1 城市综合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30m,距离任一建筑疏散出入口不应大60m。
4.2.2 城市综合体的消防车道应在基地内设置。当消防车道受基地现状场地条件限制必须借用周围市政道路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城市次干路、支路。
2 市政道路靠近城市综合体一侧应设有市政消火栓。
3 市政道路靠近城市综合体一侧不应设置密集绿化带、实体围墙、公交站上下客站点及其他妨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4.2.3 城市综合体的消防车道宜设置双车道,转弯半径(内径)不宜小于12.0m。
4.2.4 消防车道尽端回车场地如因现状条件限制无法形成完整方形或圆形场地时,消防车可利用满足回车要求的不规则场地作为消防回车场地。
4.2.5 当城市综合体设置中间穿过式通道作为消防车通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m;当通道两侧均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时,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当通道两侧的开口部位均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时,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6.0m。
2 通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4.2.6 城市综合体设置的中间穿过式通道作为消防车通道,且兼作人员疏散使用时,除满足本标准第4.2.5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人车分流,并应确保消防车通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小于4.0m。
2 通道内供人员疏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首层、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通过该通道直通室外的全部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且不应小于1.4m。
4.2.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宜兼顾城市综合体室内不同的功能区域。
4.2.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消防救援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确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在建筑投影范围内,且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0m,机动车坡道出入口两侧均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0m的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
2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及车道设置不应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使用。
3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挡烟垂壁。
4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处的机动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9 城市综合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4.2.10 消防救援门窗洞口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救援门窗洞口应沿建筑四周均衡布置,并宜布置在不同的方向。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无法设置消防救援门窗洞口时,该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门窗洞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且该连通口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2 直通室外或下沉式广场的门及各层有敞开外阳台、敞开外廊、上人屋面的门,均可作为消防救援门窗洞口使用。
3 消防救援门窗洞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宜采用厚度不大于8mm的单片钢化玻璃或中空钢化玻璃,不应采用普通玻璃、半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
4 消防救援门窗洞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应小于 1.0 m。采用固定窗时,玻璃面积不应大于3.0㎡;采用开启窗时,玻璃面积不应大于1.8㎡。
5 消防救援门窗洞口不应悬空设置,其设置位置应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安全进入室内地坪。
6 消防救援门窗洞口应具有可在室内和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7 建筑的装饰装修、户外广告和室内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消防救援门窗洞口的使用。
4.2.11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应采用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和救援操作荷载的硬质铺地。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屋面或高架平台,屋面板或平台板以及承重构件除满足消防车承载要求外,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 h。
4.2.1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划出明显的界限,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并宜标注最大承重参数。
4.2.13 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
2 无缘石的道路应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cm,线宽15cm。
3 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 20 m 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方框线不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标识间隔距离,可结合城市综合体消防车道实际情况设置,但应保持视觉连续、无视觉盲区。
4 基地内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度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 cm,内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山占用”的警示字样;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4.2.2 城市综合体的消防车道应在基地内设置。当消防车道受基地现状场地条件限制必须借用周围市政道路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城市次干路、支路。
2 市政道路靠近城市综合体一侧应设有市政消火栓。
3 市政道路靠近城市综合体一侧不应设置密集绿化带、实体围墙、公交站上下客站点及其他妨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4.2.3 城市综合体的消防车道宜设置双车道,转弯半径(内径)不宜小于12.0m。
4.2.4 消防车道尽端回车场地如因现状条件限制无法形成完整方形或圆形场地时,消防车可利用满足回车要求的不规则场地作为消防回车场地。
4.2.5 当城市综合体设置中间穿过式通道作为消防车通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m;当通道两侧均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时,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当通道两侧的开口部位均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时,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6.0m。
2 通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4.2.6 城市综合体设置的中间穿过式通道作为消防车通道,且兼作人员疏散使用时,除满足本标准第4.2.5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人车分流,并应确保消防车通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小于4.0m。
2 通道内供人员疏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首层、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通过该通道直通室外的全部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且不应小于1.4m。
4.2.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宜兼顾城市综合体室内不同的功能区域。
4.2.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消防救援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确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在建筑投影范围内,且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0m,机动车坡道出入口两侧均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0m的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
2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及车道设置不应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使用。
3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挡烟垂壁。
4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处的机动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9 城市综合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4.2.10 消防救援门窗洞口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救援门窗洞口应沿建筑四周均衡布置,并宜布置在不同的方向。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无法设置消防救援门窗洞口时,该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门窗洞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且该连通口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2 直通室外或下沉式广场的门及各层有敞开外阳台、敞开外廊、上人屋面的门,均可作为消防救援门窗洞口使用。
3 消防救援门窗洞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宜采用厚度不大于8mm的单片钢化玻璃或中空钢化玻璃,不应采用普通玻璃、半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
4 消防救援门窗洞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应小于 1.0 m。采用固定窗时,玻璃面积不应大于3.0㎡;采用开启窗时,玻璃面积不应大于1.8㎡。
5 消防救援门窗洞口不应悬空设置,其设置位置应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安全进入室内地坪。
6 消防救援门窗洞口应具有可在室内和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7 建筑的装饰装修、户外广告和室内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消防救援门窗洞口的使用。
4.2.11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应采用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和救援操作荷载的硬质铺地。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屋面或高架平台,屋面板或平台板以及承重构件除满足消防车承载要求外,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 h。
4.2.1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划出明显的界限,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并宜标注最大承重参数。
4.2.13 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
2 无缘石的道路应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cm,线宽15cm。
3 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 20 m 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方框线不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标识间隔距离,可结合城市综合体消防车道实际情况设置,但应保持视觉连续、无视觉盲区。
4 基地内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度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 cm,内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山占用”的警示字样;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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