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城市综合体。
3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6.8.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排烟排热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靠外墙或直通屋面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最上一层外墙或顶部应具有面积不小于1.0㎡且可开启的自然排烟窗。
2 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相同部位的楼梯间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楼梯间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设置排烟排热设施,或地上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可在地下楼梯间首层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甲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多个梯段,其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应按有效面积不小于1㎡设置排烟排热设施。
4 除位于建筑核心筒内高层塔楼的防烟楼梯间外,其他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地上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部楼梯间在外墙上部或屋面上设有排烟排热设施,或至少有1部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疏散楼梯间。
6.8.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靠外墙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应在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排烟排热设施。
6.8.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下列场所,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置在顶层或有外墙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有隔声要求无法设置排烟排热设施时,可在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设置:排烟排热设施的面积按设置区域地面面积的2%确定,且不得小于3.0㎡。
2 设置在顶层或有外墙的商业场所:面积小于300㎡的商铺,可不在房间内设置排烟排热设施,但应在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设置排烟排热设施;面积大于等于300㎡的商铺,应在本房间或场所设置排烟排热设施。排烟排热设施的面积应按设置房间(场所)地面面积的2%确定,且不得小于3.0㎡。
3 设置在顶层或有外墙的普通展览场所和博物馆:当博物馆等有防盗要求时,可将排烟排热设施设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其面积应按设置区域地面面积的 2% 确定,且不得小于 3.0㎡。
6.8.5 需排烟排热的中庭,其排烟排热设施的总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的挡烟垂壁和防火卷帘围合区域楼地面面积的5%;当数个互相连通的中庭同时通顶或靠外墙设置时,其排烟排热设施面积应按上述方法计算并累加,并应分散均匀设置。
6.8.6 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应在外墙设置不小于地面面积1%的可开启外窗。
6.8.7 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及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排烟场所设有可开启外窗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排烟排热设施面积。
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排烟排热设施,单个排烟排热设施的面积不应小于1 m,且间距不宜大于20 m,下沿距室内地坪的高度不宜小于楼层高度的1/2。
3 采用固定玻璃的排烟排热设施面积应按可破拆的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的开启面积,应按开启扇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排烟排热设施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和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8 排烟排热设施
6.8.1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建筑物外,下列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在建筑的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排烟排热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城市综合体。
3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6.8.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排烟排热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靠外墙或直通屋面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最上一层外墙或顶部应具有面积不小于1.0㎡且可开启的自然排烟窗。
2 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相同部位的楼梯间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楼梯间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设置排烟排热设施,或地上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可在地下楼梯间首层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甲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多个梯段,其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应按有效面积不小于1㎡设置排烟排热设施。
4 除位于建筑核心筒内高层塔楼的防烟楼梯间外,其他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地上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部楼梯间在外墙上部或屋面上设有排烟排热设施,或至少有1部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疏散楼梯间。
6.8.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靠外墙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应在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排烟排热设施。
6.8.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下列场所,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置在顶层或有外墙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有隔声要求无法设置排烟排热设施时,可在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设置:排烟排热设施的面积按设置区域地面面积的2%确定,且不得小于3.0㎡。
2 设置在顶层或有外墙的商业场所:面积小于300㎡的商铺,可不在房间内设置排烟排热设施,但应在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设置排烟排热设施;面积大于等于300㎡的商铺,应在本房间或场所设置排烟排热设施。排烟排热设施的面积应按设置房间(场所)地面面积的2%确定,且不得小于3.0㎡。
3 设置在顶层或有外墙的普通展览场所和博物馆:当博物馆等有防盗要求时,可将排烟排热设施设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其面积应按设置区域地面面积的 2% 确定,且不得小于 3.0㎡。
6.8.5 需排烟排热的中庭,其排烟排热设施的总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的挡烟垂壁和防火卷帘围合区域楼地面面积的5%;当数个互相连通的中庭同时通顶或靠外墙设置时,其排烟排热设施面积应按上述方法计算并累加,并应分散均匀设置。
6.8.6 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应在外墙设置不小于地面面积1%的可开启外窗。
6.8.7 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及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排烟场所设有可开启外窗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排烟排热设施面积。
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排烟排热设施,单个排烟排热设施的面积不应小于1 m,且间距不宜大于20 m,下沿距室内地坪的高度不宜小于楼层高度的1/2。
3 采用固定玻璃的排烟排热设施面积应按可破拆的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的开启面积,应按开启扇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排烟排热设施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和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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