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3 电气

8.3.1 城市综合体的消防设备供电电源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负荷供电。

8.3.2 城市综合体中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急照明和航空障碍灯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双重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
    2 应急电源的容量应同时满足最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8.3.3 建筑面积大于250 000㎡的高层城市综合体、建筑面积大于40 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或第三重市电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电源。
8.3.4 城市综合体建筑内应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400㎡的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
8.3.5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 51309中的相关规定外,城市综合体应采用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 h。
8.3.6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51309中的相关规定外,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不应接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8.3.7 含有不同业态或物业管理的城市综合体宜设置消防分控制室。
8.3.8 消防主(分)控制室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功能。
8.3.9 城市综合体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 DG/TJ 08-2251的要求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上海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8.3.10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消防设备用房内消防附属用电设备的电源宜引自消防设备配电箱。
8.3.11 敷设在地下空间、垂直井道内带有消防负荷的10kV~35kV供电电源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并满足持续供电3.0 h的要求。
8.3.12 消防负荷干线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耐火母线槽。耐火电缆应具有不低于B1级的燃烧性能。耐火电缆在电缆桥架内不宜有接头。
8.3.13 用于消防设备配电的耐火母线槽应满足持续供电3.0h的要求,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并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 及行业标准《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式》GA/T537的试验。
8.3.14 建筑物内线缆明敷时采用的导管、桥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难燃制品。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配电线路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槽盒保护。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8.3.15 非消防负荷电力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城市综合体,应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及以上、烟气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电缆。
    2 避难层(间)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及以上、烟气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 级的电线和A级电缆。
    3 属于一类高层建筑的城市综合体,应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及以上、烟气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电线和电缆。
    4 长期有人滞留的地下建筑应选择烟气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电缆。
    5 建筑物内水平和垂直布线电线和电源燃烧性能应一致。
8.3.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的电线和电缆;除暗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总线外,其他消防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耐火电缆槽盒保护。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